1、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征農業稅。對從事種植、養殖業的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
2、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下列費用:
①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②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
③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
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⑤其他有關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項目。
3、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經營資金不足時,可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予以信貸支持。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征農業稅。對從事種植、養殖業的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