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轉銷法。即壞帳發生時,將其實際損失,直接從應收帳款中轉銷。在中國國營企業中發生壞帳損失時,按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2、備抵法。即按期估計壞帳損失,轉作費用,記入備抵帳戶,作壞帳準備。待實際發生時,以壞帳準備充抵。
呆帳又稱壞帳、呆壞帳,為應收帳款無法收回的部分。歸屬為費用類,出現在損益表中。呆帳發生的原因,是因為企業為了銷售商品,而給予客戶信用融通,因此呆帳的產生是為了創造收入而發生的壹項費用。
呆賬是壹個經濟領域術語,是指已過償付期限,經催討尚不能收回,長期處於呆滯狀態,有可能成為壞賬的應收款項。呆賬是未能及時進行清賬的結果,又指因對方不還而收不回來的財物。
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呆賬:
1. 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 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5. 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6. 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