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權結構和公司章程
1、註冊資本足額按時到位。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註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
2、具有合格的投資者,股權結構合理。
(1)投資者應當具備投資資金來源合法、經營狀況良好等條件。
(2)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各投資人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
(3)除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外,單個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其關聯方)投資保險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股份總額的20%。各股東之間具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3、公司章程和治理結構符合《公司法》和《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1)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名稱和住所、註冊資本、設立方式、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發起人名稱及認購股份數、經營範圍等事項。
(2)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為主體的權責清晰、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建立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執行機構相互制衡、有效運行的內部治理機制以及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4、具有與其他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辦公設備。
(二)高管人員和業務發展
1、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
2、公司業務範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具有可行的經營規劃和再保險計劃,市場預測合理。
(三)財務人員和財務制度
1、設置專門的財會部門,財會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證書,擬任財務負責人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任職資格。
2、公司設立的內部會計核算辦法、財務管理辦法、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稽核)制度符合國家統壹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3、具備與業務發展相適應、能滿足保險公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償付能力評估要求的財務軟件系統並能與業務管理系統實現無縫連接。
4、註冊資本保持完整,驗資後未被抽逃或未被不恰當使用。
(四)信息系統建設
信息系統建設符合《保險機構開業信息化建設驗收指引》的有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