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如何做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委托貸款”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期末,企業應全面檢查委托貸款本金,根據委托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孰低法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另外按稅法規定,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實際上也是時間性差異。對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做以下會計處理:
1、期末計提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借:遞延稅款(遞延稅款借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遞延稅款借項適用公式:遞延稅款借項=本期應計提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2、期末沖回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遞延稅款(遞延稅款貸項)
遞延稅款貸項適用公式:遞延稅款貸項=本期沖回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3、收回貸款,同時結轉已計提的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遞延稅款(轉回的遞延稅款)
轉回的遞延稅適用公式:轉回的遞延稅款=結轉的委托貸款準備×適用的所得稅稅率
借:投資收益——委托貸款減值
貸:委托貸款——計提的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委托貸款減值準備是什麽意思?
委托貸款減值準備是指在企業在期末應按照委托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於本金的差額,計提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計提委托貸款減值準備應把握以下幾點:
1、委托貸款協議若是規定由受托放貸的金融機構選擇貸款對象,並承擔可能產生的損失風險,則對於這項委托貸款,可以不用計提減值準備;
2、如果受托放貸的金融機構經營狀況出現惡化、現金流量不足的情況,無論接受貸款單位財務狀況如何,委托企業都可能面臨不能收回本金的風險,這時候應按可能收回的回款計提減值準備;
3、委托貸款時,借款方出現不能持續經營、或處於關停或待關停狀態的或者借款方因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等導致停產而預期無法償付債務的,則可以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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