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陳述和保證:借款人就融資協議的合法性及其財務和經營狀況向貸款人做出說明,並保證這些說明的真實性。
2.前提條件:貸款人必須在買方滿足相關約定條件的前提下發放貸款。壹般來說,它可以分為與融資協議下所有義務相關的先決條件和與提供每筆金額相關的先決條件。
三。約定事項:借款人承諾在貸款期限內承擔的壹系列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
1.消極質押:貸款人在償還全部貸款前,不得以自己的資產和收入為其他債權人維持或設定任何擔保權益。
2.平等排序條款:借款人應確保無擔保權益的貸款人和其他無擔保權益的借款人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不得厚此薄彼。
3.穩健經營承諾條款:借款人必須遵守穩健經營的基本原則。
4.財務約定: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報告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並遵守約定的財務指標。貸款人可以監督和指導借款人的財務活動。壹旦借款人違反這些規定,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實際破產之前提前償還貸款。
5.貸款用途條款:借款人必須將所有貸款用於約定用途。
6.資產保留條款:該條款主要用於禁止借款人通過壹個或壹系列行為損失、轉移或耗盡其資產,從而使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權利受挫。
7.保持主體的統壹性。為防止借款人發生劇烈變動而給貸款人帶來潛在風險,貸款協議壹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體身份。
4.違約事件:
1.違約事件可分為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
1)實際違約:借款人違反融資協議本身的規定。如到期不還本付息、虛假陳述和擔保等違反約定的事項。
2)預期違約:在融資協議約定的履約期限到來之前,借款人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暗示屆時將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包括:連鎖違約(借款人未能履行對他人的債務,也視為對貸款人的違約)、喪失償付能力、所有權或控制權變更、抵押品損壞或貶值、借款人資產被征用或國有化以及借款人情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此外,許多融資協議規定,當借款人的擔保人或子公司發生上述相關預期違約事件時,也視為借款人違約。
2.違約救濟:如果借款人違約,貸款人可采取約定的救濟措施(內部救濟措施),包括:
1)貸款人可以取消或暫時中止借款人提取未提取款項的權利。
2)對於提取的資金,貸款人可以宣布提前還款期限並要求借款人立即還款,即“加速到期”。
3)逾期還款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約定的罰息。
4)通常有壹個“累積救濟條款”,即上述約定的救濟措施是法律規定的救濟措施(外部救濟措施)的補充,並不妨礙貸款人采取解除融資協議、主張損害賠償、要求支付到期本息、借款人申請破產等其他法律救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