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大慶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慶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第三條 大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辦事處、受委托銀行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承辦。
第二章 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總收入15%的。
依照前款第(壹)、(二)、(三)項規定及職工死亡或者宣布死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同時註銷個人帳戶。職工尚未還清公積金貸款的,其公積金帳戶余額優先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剩余金額可提取。
職工在職期間出現死亡或者宣布死亡的,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作為職工的合法財產,被列入遺產的範圍按照《繼承法》規定來執行。
第五條 出國短期進修、學習而非定居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調離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可以提取或轉移到新調入城市。
第六條 裝修、中修、小修等行為不能提取公積金。
第七條 已申請購房貸款的職工,可以使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償還貸款本息余額。提取間隔不得少於壹年,且公積金提取額不能超過壹年內應還貸款本息額度。
第八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每間隔壹年可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年房租額應提取的公積金額度,即(月房租-月家庭工資總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計入當年累計。
第九條 購、建、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不超過該購、建、修行為發生(以發票或證明文件明示的時間為準)前壹個月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且不得超過該行為的實際發生額。
第十條 符合第四條(四)、(五)、(六)項提取條件的職工,在本人賬戶余額不足時,可以同時提取配偶及同戶居住的直系親屬(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積金,但必須取得本人書面同意,且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金額。
第十壹條 除銷戶提取外,其他類型的提取以百元為單位,其余留存。
第十二條 職工符合壹項(指償還貸款或付房租)或者多項提取條件的可以多次提取,各次提取行為應間隔壹年以上,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非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其公積金轉入中心的封存戶中集中管理。
集中封存戶中的職工在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及公積金繳交卡,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請提取公積金:
(壹)、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
(二)、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生活困難的;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三章 提取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 職工向中心提出提取申請時,須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壹)、離休、退休的,需要提供離休證、退休證。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要提供醫院證明及勞動能力鑒定組織提供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
(三)、出境定居的,需要提供簽證。
(四)、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的帳戶余額的,需要提供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或法院、公安部門出具的宣布死亡證明、代領人身份證、合法代領身份證明、代領人填寫的《住房公積金委托代領聲明書》。
(五)、戶口遷出本市需轉移住房公積金的,需要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籍遷出證明或戶口復印件。
(六)、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到外地重新就業的,需要提供原單位的調離證明或新單位的勞動用工合同。
(七)、購買自住住房的:
1、用於支付首付款余額的,需要提供商品房購房合同、部分首付款收據及開發商開戶行、帳號、戶名。
2、交完全款的,需要提供產權證、購房發票;如果暫不能辦理產權證的,需要提供商品房購房合同、購房發票。
3、購買二手房的,需要提供已過戶的產權證、完稅票據。
4、購買拍賣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交易收據。
(八)、建造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城鎮建設用地許可證、城鎮規劃部門同意建造批復、施工合同。
(九)、翻建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城鎮建設用地許可證、城鎮規劃部門同意翻建的批復、原房屋《產權證》、施工合同。
(十)、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原房屋《產權證》、城鎮房產管理部門關於同意房屋大修的證明、施工合同。
(十壹)、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的,需要提供銀行出具的貸款余額證明、原貸款抵押的房屋產權證;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需填寫《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申請》。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需提供租房協議、由勞資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戶口。
(十三)、失業職工提取時,需提供由社會保障管理局簽發的失業證 。
(十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提取時,需提供由民政局簽發的低保證。
(十五)、職工提取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積金時,還要提供戶口或者結婚證、提取人同戶成員公積金申請表。
(十六)、職工個人辦理提取時,除上述證明外,還要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單位介紹信。
以上證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不能提供相關原件的,須提供相關單位證明。中心審核後保留復印件,原件返回。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 先向單位申請,單位對職工的證明材料進行初審,並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上蓋章;
(二)由職工本人或單位公積金管理員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向中心所轄辦事處提出申請;
(三) 由申請單位或本人去銀行辦理公積金提取;
(四) 由職工本人辦理提取業務的,提取後應將《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單位留存聯)及其他應由單位留存的票據返還本單位記帳。
第五章 提取監督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或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對符合提取條件且手續齊全的,中心要即時辦理。情況復雜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文件下發後開始實施,解釋權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