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
當事人的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閱讀詢問筆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若幹規定》
1)原告應當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寫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2)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的,應當寫明具體請求和理由。3)第三人陳述或申辯,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陳述請求和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承認或否認原、被告陳述的辯護意見。4)原告或被告應對第三方的陳述進行答辯。5)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焦點進行總結,征求當事人意見。6)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7)原告、被告對第三人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原告或被告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8)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第三人進行質證。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提問,當事人也可以互相提問。法官可以詢問當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51條規定
質證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a)原告出示證據,被告和第三人對原告進行質證;(二)被告舉證,原告、第三人與被告質證;(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收集的證據,應當作為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可以就調查收集的證據進行說明。
(2)實踐中普通壹審民事案件的法院調查令。
1.原告應當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陳述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宣讀答辯狀,說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或異議。
如果是反訴,說明具體要求和理由。3.第三人陳述或者申辯,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陳述請求和理由;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承認或否認原、被告陳述的辯護意見。4.原告或被告應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5、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總結案件爭議的焦點或法庭調查的焦點,並征求
有關各方的意見。
6.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包括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
7名證人出庭作證
8.對法庭調查收集的證據進行交叉質證
7.鑒定人出庭接受當事人的提問。
8.專家助理出庭
(3)要註意的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若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對法庭調查順序的規定略有不同和不壹致。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2.審判實踐中,只有在當事人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後,法院才能安排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
盤問技巧
1,聽力技巧
1)精礦
邊聽邊記,以免遺漏或誤解。
2)不被對方情緒化的話語所幹擾。
3)註意對方的語氣、語調和語速。妳要善於聽語氣,註意對方的言外之意。
2、觀察的技巧
對當庭出示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應當認真辨認。鑒定是調查這類證據最重要的手段。
4、對抗的技巧
1)如果證據不準確,就用獲得的事實來對抗它。
2)如果證據是片面的,則全面對抗。
3)如果證據是假的,直面真相。
4)如果證據是矛盾的,通過借用詞語來對抗它。
第二,法庭辯論問題
●雙方應圍繞爭議的焦點展開辯論。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在法庭辯論中,雙方應依次發言。壹輪辯論結束後,如果當事人要求繼續辯論,可以進行下壹輪辯論。下次辯論不得重復第壹次辯論的內容。
1.爭議的焦點是什麽?
有爭議的事實
有爭議的原因。
2.在辯論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陳述與案件無關或重復未經法庭認可的事實,法官將予以制止。
3.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會明確:當事人是否有新的論點?如果是,當事人都說不是。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最後陳述: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最後陳述: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6.調解: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征求各方意見:(與辯論順序相同)是否同意調解?
如果各方都同意調解,可以依法進行調解。
調解有兩種可能性:
● A、通過調解達成協議;(調解書經當事人簽收後立即生效。)
● B .調解未達成協議。
●調解不成將休庭,經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當庭宣判的案件除外。)
●壹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調解的,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宣布休庭,經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當庭宣判的案件除外。)
7.當事人應當在法庭筆錄上簽名。(註意仔細閱讀,如有錯漏請店員糾正或補足。)
⑶其他問題:
1,關於訴訟請求的變更:
●誰提出的?什麽時候提出?
壹、法官不會主動提出。
b、當事人請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應主動提出。
c、法庭辯論結束前。
2.關於恢復法庭調查的問題。
誰提議的?什麽時候提出?
壹、主審法官或獨任法官主動提出;
b、當事人申請恢復法庭調查。
壹、要說明原因。
b .是否同意恢復法庭調查應由主審法官或獨任法官決定。
3.辯論的目的是什麽?
●就是讓法院接受妳的觀點,采納妳的意見。
●法院如何接受妳的觀點並采納妳的意見?
●要緊緊圍繞事實和證據,緊緊扣住法律規定和相關依據,進行有針對性的說理論證。
4.不要糾纏枝節問題,這樣有利於庭審效率。
特別註意語言的表達。
法庭辯論不同於壹般的“辯論賽”和“搶答”。
●讓法官理解演講內容,並給法官(和其他聽眾)留出回應的空間。
●●讓店員準確記錄妳的意見。
●第壹輪發言應就整個案件進行全面發言,這稱為代理陳述。
●第二輪(及後續輪次)應根據新問題提出新想法,作為前壹輪(或前幾輪)的補充。
●庭審前,設計幾輪演講的計劃。預測和分析對方及委托代理人可能反駁的問題,有計劃、有重點地制定反駁對策。
●法庭辯論中如何使用證據?
●法庭辯論中如何運用法律?
●如何避免每輪演講的內容不再重復?
●我們如何才能專註於每壹輪演講?
●需要註意的問題:
●正確處理與法官的關系。
●當事人及代理人應尊重法官,服從法官裁決,不能與法官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