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簡稱:ICAC。
性質:是香港壹個專門打擊貪汙的獨立執法機構[4]。
前稱:香港回歸中國前稱為“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
成立時間:1974年2月15日[2]
成立原因:當時由於香港的政府部門貪汙問題嚴重,警隊情況尤為嚴重,因此才有廉政公署的出現。
部門:廉政專員、行政總部、執行處、防止貪汙處、社區關系處。
獨立咨詢委員會:貪汙問題諮詢委員會、審查貪汙舉報諮詢委員會、防止貪汙諮詢委員會、社區關系市民諮詢委員會。
經典廣告詞:“香港,勝在有ICAC”[2]、“廉署保密,密密實實”[2]、 “公平、公正、公開”。
ICAC1997年廣告展映《才俊》:“掙錢並不是錯,錯的是妳怎樣掙錢,公平不代表每個人都賺壹百元,公平是說妳有賺壹百元的能力,就能賺壹百元;妳有二十元的能力,就能賺二十元,這就是公平。可能妳今日掙的錢比我多,但若我的才華比妳多,終有壹天我掙的錢會比妳多。”
1974年廉政公署(ICAC)成立以前,香港曾是個貪腐盛行的社會。由港督麥裏浩創辦廉署成立後短短數年,香港便躋身全球最清廉地區之列,在“透明國際”180個國家和地區排名中位居第十二位,在亞洲則僅次於新加坡。與之相應,香港廉署也走過了從最初被質疑到很快確立強大公信力的過程。在相關的系列民調中,香港公眾對廉署的信心始終維持在90%左右,對廉署工作的支持度則超過99%。[5]
廉政公署分處
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據《廉政公署條例》於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它獨立於香港政府的架構,廉政專員則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廉署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全權獨立處理壹切反貪汙的工作。
廉署架構
廉政專員、行政總部、執行處、防止貪汙處、社區關系處。
以執法、防貪、教育三管齊下,透過三個部門的“三管齊下”,打擊貪汙。
(1)執行處
接受市民舉報貪汙和調查懷疑貪汙的罪行。[2]
法定職責:
(1)接受及審閱貪汙指控。
(2)調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觸犯《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罪行。
(3)調查任何訂明人員涉嫌濫用職權而犯的勒索罪。
(4)調查訂明人員任何有關或可能導致貪汙的行為。
組織:
(1)執行處是廉政公署最大的部門,由執行處首長領導,轄下設有兩個主要部門,分別負責調查公營及私營機構的貪汙及相關罪行。執行處首長同時兼任副廉政專員,並直接向廉政專員負責。
(2)執行處經常向審查貪汙舉報諮詢委員會匯報部門工作及諮詢意見。
(2)防止貪汙處
審視各政府部門及公***機構的工作常規及程序,以減少可能出現貪汙的情況;另外,該處亦應私營機構的要求,提供防貪顧問服務。[2]
法定職責:
(1)審查各政府部門及公***機構的工作常規及程序,並建議修訂容易導致貪汙的工作方法及程序。
(2)應私營機構和個別人士的要求,提供防貪建議。
(3)在日常工作中,防貪處經常與各機構及公司的管理層緊密合作,擔當他們的顧問。
組織:
(1)防止貪汙處(防貪處)由壹名處長執掌,轄下有兩名助理處長協助執行職務。
(2)防貪處擁有壹隊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盡心為公***及私營機構提供有效的防貪建議,他們包括:
資深的前政府人員、工程師、測量師、會計師及核數師、資訊科技專業人員
(3)防貪處定期向監察該處工作的防止貪汙諮詢委員會匯報工作情況。
(3)社區關系處
教導市民認識貪汙的禍害,並爭取市民積極支持反貪的工作。
法定職責:
(1)教育公眾認識貪汙的禍害。
(2)爭取公眾支持肅貪倡廉的工作。
組織:
(1)社區關系處(簡稱社關處)由壹名處長執掌,轄下兩個科分由兩名助理處長統領。
(2)社區關系科
(壹)主要由多個專門組別組成,職責包括:
制定部門的宣傳策略,以提高市民對反貪工作的認識。透過大眾傳媒,宣揚肅貪倡廉的信息。透過教師、學校、教育機構宣揚正確價值觀。與內地反貪機關保持聯絡與交流。
(3)社區關系科
(二)透過轄下七間分區辦事處執行以下職務:
與社會各界和市民大眾直接聯系,推行倡廉教育工作。接受貪汙舉報和查詢。
使命宣言
廉政公署致力維護本港公平正義,安定繁榮,務必與全體市民齊心協力,堅定不移,以執法、教育、預防三管齊下,肅貪倡廉。
專業守則
廉政公署人員無論何時都致力維護本署的良好聲譽,並嚴格遵守以下的專業守則:
(1)堅守誠信和公平的原則。
(2)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權利。
(3)不懼不偏,大公無私執行職務(“不偏不倚,無懼無畏”。這是廉署壹直秉持的反貪理念,也是廉署得到社會認同的根本。)
(4)絕對依法行事。
(5)不以權位謀私(例如接受500元以上的禮物需由行政長官批準等等。)。
(6)根據實際需要嚴守保密原則(包括同組同事不私下互相討論自己負責的案情,不與家人透漏任何在查案情,不透露任何在查案情給其他組的同事等等。“廉署保密,密密實實”。廉署盡全力保護舉報人。30多年來,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貪汙舉報,沒有壹名舉報者因資料外泄遭騷擾或報復。如果證人安全受到威脅,廉署會調派證人保護組予以保護。“市民對廉署保密的信心,可從實名舉報比例不斷上升中得到印證。”湯顯明底氣十足地說。)。
(7)為自己的行為及所作的指示承擔責任。
(8)言行壹致而有禮。
(9)在個人及專業修養上力求至善。
法定權力
貪汙授受相悅,是壹種非常隱蔽的罪行,要進行調查並在法院內把犯案者定罪是非常困難的事。因此,廉署獲以下三條法例賦予廣泛調查權力,以打擊貪汙。它們分別是《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防止賄賂條例》- 公營機構
法例簡介
公職人員(有關公職人員的定義,請參閱法例原文)包括訂明人員及公***機構雇員。訂明人員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4、5及10條所監管,而公***機構(例如電力公司、巴士公司及醫院等)的雇員則只受第4條及第5條監管。
第3條:訂明人員如無行政長官之壹般或特別許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第4條: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第5條: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在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或運用影響力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第10條:訂明人員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擁有/支配的財富若與其公職收入不相稱,即屬違法。
而上述條例中, 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傭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責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款待指供應在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雖然接受款待並不會抵觸《防止賄賂條例》,個別部門仍會就職員接受款待的情況作出規定。
《防止賄賂條例》- 私營機構
廉署之所以將私營機構和私人企業納入調查範圍,原因有二:壹是因為大量私企涉及公眾利益,如上市公司貪汙案件、商業回扣等,實際上都直接或間接地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二是企業作為社會的微觀經濟主體,如果其貪腐行為不被納入調查範圍,整個社會清廉將成為壹句空話,政府亦不可能獨善其身。
統計顯示,廉署成立之初,舉報主要針對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占比多達86%;而最近幾年的舉報則主要針對私營機構和企業,持續的統計顯示這壹比例已超過年度舉報總數的70%。
法例簡介
(1)代理人(通常為雇員)在未得主事人(通常為雇主)的許可下,不得因辦理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而提供利益者亦同樣有罪。
(2)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傭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責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3)款待指供應在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法例簡介
(1)《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適用於法例中所列明的選舉,壹切與該等選舉有關的行為,無論是在選舉期間之前、之後或選舉期間內作出,是在本港或其他地方作出,均受此條例監管。
(2)法例適用於下列選舉及相關補選:
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區議會選舉、鄉議局議員選舉、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執行委員會委員選舉、村代表選舉。
《廉政公署條例》
法例簡介
《廉政公署條例》主要是賦予廉署執法權,例如:
(1)逮捕、扣留和批準保釋的權力。
(2)搜查與檢取證物的權力。
(3)處理在調查貪汙過程中揭發的其他罪行(有關詳情,請參閱法例原文中的《廉政公署條例》第10⑸條)的權力。
職員職級
由高至低:
廉政專員 The Commissioner
廉政副專員 The Deputy Commissioner(兼任執行處首長)
執行處 Operations Department
廉政副專員 The Deputy Commissioner
處長 Director
助理處長 Assistant Director
首席調查主任 Principal Investigator (PI)
總調查主任 Chief investigator (CI)
高級調查主任 Senior Investigator (SI)
調查主任 Investigator (I)
助理調查主任 Assistant 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