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源頭上禁止新建小產權房和買賣現房。當地政府嚴控“壹戶壹宅”,村民向國土部門申報的住宅項目都經過嚴格審查,防止“小產權”再次流入樓市。村民自建房屋過程中,當地城建部門會現場執法,隨時對加建、蓋樓等違法行為從重處罰。發現未申報的自建房將予以沒收,並追究相關村委會及責任人的連帶責任。
2.已建成小產權房的人性化處置。中國約80%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已經完成。由於歷史原因,小產權房無法準確統計。在壹些地方,政府實行回收利用的方式,用於公租房和廉租房。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六十三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確定為工業、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地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