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支持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用於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實施差別化調控政策,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平穩健康發展,經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對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作如下調整:
1.職工及其家庭僅擁有1套住房,且住房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含)以內,購買第二套住房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含)的,允許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套數的確定標準,是指職工及家庭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含五縣)範圍內擁有的自住住房套數(不含已出售、贈與、解析的住房)。
二是職工個人及其家庭使用過壹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並結清,無房或唯壹擁有的住房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含)以內的,購買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含)的住房,允許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的確定標準,參考全國職工個人和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
三、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應不低於40%,貸款利率調整為同期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每月還款額應不低於家庭收入的35%。
四、購買危舊房改造的職工個人和家庭,屬於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參照本通知第三條的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受住房面積限制;購買在建住房的職工個人和家庭,未使用或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並已結清的,可參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受住房套數限制。
五、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不在本次調整範圍內。
六、以上政策調整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分階段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南金管[2065 438+07]2號)中的貸款政策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