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 (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 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對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點來了解:(壹)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區別:1、行為對象不同。前者是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後者是向關系人發放貸款。2、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後者表現為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3、構成犯罪的具體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後者要求構成較大損失的就可以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