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出售在抵押房產的條件
在建工程抵押房地產項目出售,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壹是通知抵押權人並經其同意。
這個情況出售房子,銀行是必須授權的,有授權證明文件,才可以拿著這個合同去做網簽和備案;
二是如實告知買受人。
也就是寫在合同裏面,若是不寫在合同裏面,在建工程抵押房子,不可以備案。
購買在抵押的房子的風險
用以抵押的在建工程中,有壹部分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的商品房,這類在建工程抵押以後,極易損害抵押權人和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不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也增加了權屬登記機關在工作中的風險。
1、房子的產權有風險:
現在很多開發商因為資金鏈都很緊張,因此壹些開發商往往選擇將土地及土地上的在建商品房抵押給銀行,甚至將銷售後的房子仍然作為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如果開發商不能及時歸還貸款,銀行就不能將房屋解除抵押。也就是說,消費者雖然向開發商交納了購房款,但不壹定在法律意義上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甚至不能實際占有該房屋。通俗地說,設置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某種意義上講就是開發商拿未建好的房子向銀行設置了抵押,取得了資金,進行了抵押登記。如果抵押之後,開發商再將房子出售,除非是已解押,或是抵押銀行同意,否則產權部門無法為購房人辦理產權。
2、開放式不能解除抵押的風險:
未經抵押銀行同意,購買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對於購房人來說存在很大的風險。在這種壹房二賣的關系中,普通的購房人僅僅是債權人,無力對抗抵押銀行的優先受償權。由於我國法律保護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在開發商不能按期還款,抵押權人要求實現抵押權時,擺在購房人面前的只有兩條路,壹是放棄該套房屋產權,單純地向開發商主張已付房款及損失的債權;二是再出壹遍錢,先跟銀行解押,之後再向開發商主張解除抵押關系時所付款項的債權。
3、買房貸款會受限制:
開發商把房子抵押給銀行,銀行允許開發商銷售,但可能會規定購買這些房子的客戶必須向該銀行做按揭貸款,這相當於是抵押主體由開發商轉為購房者。購買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簽訂貸款合同後,如果房子遲遲不解壓,也會影響放貸時間。所以,就有購房者碰到這樣的情況,跟別人同時在壹家銀行簽署貸款合同,也無不良信用記錄,別人貸款都下來了,為麽自己的貸款遲遲辦不下來,這種情況之下就要引起註意了,妳不妨查壹下自己購買的房子銷售狀態。如果是在建工程抵押狀態,就需要催促開發商及時辦理解壓,能繼續辦理貸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