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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義貸款

問題壹:以公司名義貸款和以個人名義貸款各有什麽優劣 有個貸款的品種不知道能不能幫到妳,叫個人經營性貸款,就是以個人名義貸款用作公司的經營。

公司貸款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財務報表,公司章程,完稅憑證,還要法人的身份證等等資料

個人貸款就只需要準備個人的資料就可以,所以從準備的資料情況來看,個人貸款占優勢。

其實如果公司運作得不錯,妳只需要壹筆資金周轉的話做個人經營想貸款比較適合,簡單,方便。

問題二:以公司的名義貸款需要那些條件和手續資料 需要營業執照、法人的身份證明,公章等,關鍵還有壹個貸款用途的材料,就是需要用在那個項目,該項目的投資發展的前景等,如果有抵押物品就不需要很麻煩了。

記得采納啊

問題三:以公司名義買房能貸款嗎 別看上樓那些胡撤。可以貸,屬於商業貸款,只要妳是法人代表就可以。現在壹線城市都是限購的。個人很多人都是買不了房子,都是以這個辦法來買房。只要妳公司多,而且是法人代表,有多少個公司妳想買等量套房子都可以。

問題四:以公司名義買車(自己的公司),可以貸款嗎?需要什麽手續? 好處前面已經說了,我們這是可以的,公司買車需要的是法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公司的近三個月的稅單,還要營業執照,有的還要找個擔保人,需要的東西是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至於妳說怎麽劃算,有的汽車品牌有自己的金融,那個相比較是最劃算的,但有的品牌不接受公司的貸款,只做個人的。其他的貸款就要貴幾千,然後是個人或公司名義,都是妳法人去貸的,區別就在壹個抵稅和不抵稅上,公司能做賬,解答完畢,有不詳盡的地方還是咨詢當地4S店。畢竟區域有差距!

問題五:關於用他人公司名義貸款問題 首先妳得了解是公司名義貸款還是個人貸款,如果是公司名義貸款,那法人肯定要承擔壹定的責任的。

但根據妳的描述,應該個人貸款的可能性比較大,現在個人貸款,需要貸款用途及借款人實際經營狀況等,而這些需要借款人有壹定的實體企業(也就是提供公司營業執照等證明),還有如果是公司貸款,壹般還需要提供公司貸款卡,開立對公賬戶,法人簽字等,個人貸款這些壹般都不用。

如果是個人貸款,壹般不會找公司的麻煩。

問題六:以企業名義貸款比較好還是以個人名義貸款比較好 有個貸款的品種不知道能不能幫到妳,叫個人經營性貸款,就是以個人名義貸款用作公司的經營。

公司貸款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財務報表,公司章程,完稅憑證,還要法人的身份證等等資料

個人貸款就只需要準備個人的資料就可以,所以從準備的資料情況來看,個人貸款占優勢。

其實如果公司運作得不錯,妳只需要壹筆資金周轉的話做個人經營想貸款比較適合,簡單,方便。

問題七:公司讓員工以個人名義為公司貸款合法嗎? 怎麽個做法?是讓員工為公司貸款做擔保,還是讓員工去找銀行貸款後再借給公司?

上邊的做法都是合法的,只要員工願意就行。不過如果換做我,公司如果讓我做這個事情,那我肯定不幹。如果公司逼我做,我寧可辭職走人。風險太大,萬壹公司不還錢,銀行還不得找妳要債啊。

問題八:公司法人私自以公司名義貸款怎麽辦? 首先用公司名義貸款肯定用公司的資產作為償還,無法償還的話肯定會查封和清算公司,建議召開股東大會對其否決為宜。武漢專業公司顧問律師。

問題九:別人公司以我公司名義貸款,我公司該如何做賬? 那妳的其他應付款豈不是越來越大沒法消滅? 我覺得應該是這個流程: 員工貸上款,然後銀行把錢打到員工卡裏,員工把卡裏的錢打到妳們公司 這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某員工(視同向員工的借款) 然後還款時:借:其他應付款-員工 貸:現金 因為利息也是妳們付的,因此可以把利息做借:管理費用 貸:現金 (但是這個利息無論進什麽科目都不能抵所得稅) 這樣才能做平賬哦。

問題十:法律禁止以其他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歸自己用嗎 壹、當然是禁止的

此類貸款,在申請時必然要編造理由,且實際貸款必然不使用在申請的項目上,這顯然是壹種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騙行為,豈能為法律所允許?

如果以實際貸款人的名義申請,而其他公司作為擔保人,則法律是允許的。因為在本質上,銀行貸前的審查是真實的。

盡管上述二種行為,其實際貸款使用人是相同的,但性質完全不同。

二、在現實生活中,以他人名義貸款貸款歸自己使用的情形,其實很普通,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

1、如果他人貸款在先,出借給本人在後,二者之間沒有串通。這裏就存在二個法律關系:(1)他人與銀行之間的民事借貸關系;(2)他人與本人之間的民間借款關系。這種情形的貸款,如果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雖然是違法的,但仍屬民法調整範疇。

2、上述情形,如果他人與本人事先惡意串通,且造成嚴重後果,則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

舉壹個案例,加以說明:

案情:楊某因公司流動資金短缺向某銀行申請貸款,該行信貸員孫某(系楊某同學)告訴楊某,因楊某先前在該行貸款尚未歸還,不能再以其名義辦理,但可以他人名義辦理貸款。楊某找到自己的親戚張某以其名義辦理10萬元貸款,張某應允。孫某幫楊某以張某名義辦理了貸款手續。後楊某又多次找孫某用同樣的方式以自己的親戚王某、李某、趙某的名義各辦理貸款10萬元,後楊某因公司經營不善,致使40萬元貸款無力償還。

評析:楊某與孫某構成騙取貸款罪的***犯。理由如下:

首先,騙取貸款罪,是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並給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該罪名系由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所增設,作為刑法第175條之壹,旨在彌補貸款詐騙罪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之立法不足。該罪“欺騙手段”應是指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手段。從司法實踐看,作為該罪的欺騙手段,最主要的是指虛構投資項目、虛構擔保單位、虛設抵押物等三種虛假手段,但不排除其他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虛假手段。

其次,在本案中,楊某明知自己在該銀行因為有貸款尚未償還不能再繼續辦理貸款的情況下,利用與銀行信貸員孫某的私交以親戚張某、王某、李某、趙某名義辦理貸款***計40萬元,對銀行而言系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騙行為。楊某以他人名義辦理貸款且到期無力償還,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構成騙取貸款罪。該案中楊某在以上四筆貸款辦理中起主導作用,是實際的貸款申請人和使用人。不同於張某、王某、李某、趙某各自向銀行辦理10萬元貸款之後再交由楊某使用的情形(該情形下,張某、王某、李某、趙某與銀行之間系民事借貸關系,楊某與該四人之間系民間借款關系)。故認為楊某與四位被頂名人以及銀行間系兩個民事法律關系,不屬於刑法調整範圍,楊某由此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觀點是不成立的。

再次,張某、王某、李某、趙某對楊某頂用自己名義在銀行辦理貸款的行為是明知的,且采取了積極協助的行為,有***同犯罪嫌疑,但均未達到20萬元的追訴標準,故均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僅僅是因為數額不夠而已,如果這4個人涉案是20萬以上,同樣構成騙取貸款罪之***犯!)。銀行信貸員孫某對楊某頂用他人名義辦理貸款的行為是明知的,對銀行而言,楊某與孫某的行為是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騙行為,且采取了積極的協助行為,致使銀行40萬元貸款無法收回,系楊某騙取貸款罪的***犯,構成騙取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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