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銀行貸款抵押擔保人的規定
法律分析:銀行貸款抵押保證人不能是機關法人、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根據銀行要求辦理,各銀行要求不壹樣。但作為擔保人基本條件是擔保人需要有提供擔保的能力(財產、信用)。
(1)貸款對象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對首付款的要求,銀行間有些許差異。
(5)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6)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
(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二、在銀行貸款對擔保人有什麽要求
無論何時,擔保保證人的風險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從《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的相關章節弄清楚何謂保證、保證人;以及保證的方式。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壹)壹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壹)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從以上條款不難看出,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壹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生經濟恐慌,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三、根據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在規範擔保流程和操作方面,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不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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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銀監會對貸款擔保人規定?
資格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