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個人信用遭破壞
如果與銀行發生的借貸交易,那麽所有的還款行為都會被央行征信系統記載,並如實反映在信用報告上。在信用報告相對完善的今天,上面會清楚顯示逾期還款天數,倘若超過了90天的重要節點才還款,那麽兩年內,無論是申請銀行貸款還是信用卡,都會因遭到各行聯合“封殺”,而為曾經的誠信缺失感到懊悔不已。
2.被電話及上門催繳
壹般來說,最後還款日超過三天,貸款機構還是遲遲未等到還款額的出現,則會以電話催繳的方式向借款人了解情況,當然,借款人也可借此機會道出難言之隱,打出同情牌爭取還款寬限期。但如果欠款壹拖再拖,貸款機構不再抱有希望,只剩下失望之時,接下來采取的行動很可能是上門催收。
3.面臨被訴訟的風險
若是催收未果,貸款機構則會拿出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在抵押貸款方式下,其會主張法院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將優先用於償還剩余本息、律師費、訴訟費等壹系列費用,假使還有剩余金額,則將如數返還給借款人。這說來輕松的流程,做起來可未必簡單,少說也要等個三個月之久,才能將資產兌現,在此期間,借款人可籌集資金,贏得資產爭奪戰,用資金的歸位讓貸款機構撤訴。信用貸款的道理趨同,借款人仍逃脫不了法律制裁,需要用個人名下資產償還借款。所以說如果貸款還不上了壹定要去銀行申請延期,否則後果可要自己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借款期間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