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借款人死亡後,在銀行的借貸關系不會隨著借款人本身的死亡而自動消失,還將取決於借款人的其他資產是否能夠償還債務以及擔保人的賠償是否能夠清償銀行貸款。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根據國家政策以壹定利率向需要資金的人發放資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歸還的壹種經濟行為。壹般需要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收入證明和良好的個人信用信息才能申請。
應用條件
借款人的要求
1.18-60歲的自然人(港、澳、臺、內地及外國人也可)
2.有穩定的職業、穩定的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上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借款人需要提供的資料
1.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暫住證、外國人戶口本。
2.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單身證明2份。
3 .收入證明(銀行規定的格式)
4.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5.資信證明:包括學歷證明、其他房產、銀行流水、大額存款證明等。
6.借款人為企業法人的,還須提供年審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司章程和財務報表。
註:從2010年5月開始,外地戶口在北京買房貸款還必須提供近壹年的納稅證明或壹年的社保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其在北京工作滿壹年的材料。
房屋出賣人應提供材料。
1.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結婚證或單身證明)
2.房產證
例外情況
外國人買房所需信息:
臺灣省人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戶籍證明(可證明婚姻狀況)、在京購房審批表、抵押公證書(委托辦理後期房屋收購及抵押登記)。
香港人-香港身份證、結婚證、抵押公證書(委托辦理後期房屋所有權書及抵押登記)-韓國人-中國護照公證翻譯件、中文姓名公證翻譯件、戶口本公證翻譯件(可證明婚姻狀況)、抵押公證書公證(委托辦理後期房屋所有權書及抵押登記)。
其他國籍-護照中文翻譯公證、姓名中文翻譯公證、結婚證中文翻譯公證、抵押公證(委托辦理後期房屋確權和抵押登記)。
賣方應為企業提供以下信息:
法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出售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收款賬戶證明(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章)、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