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第壹章內容如下:
第壹章?總計?然後呢?
規則壹。為了規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促進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加快農村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規則二。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及其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各界和個人幫助農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提高發展能力、實現脫貧的活動。
規則三。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精準扶貧、自力更生、社會幫扶、齊抓共管的原則。
第四條?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對象是年人均純收入低於國家農村扶貧標準且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確認機制,實行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初步確認的農村扶貧開發對象進行調查、核實和公示,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布。
第五條?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範圍是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其他扶貧開發重點縣(市、區)、貧困鄉(鎮)、貧困村。農村扶貧開發具體範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農村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制,建立議事協調機制,對農村扶貧開發負總責。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扶貧開發的具體工作,配備與扶貧開發任務相適應的人員。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激勵機制,鼓勵扶貧對象通過努力實現穩定脫貧,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農村扶貧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