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融資的條件和期限。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並在中國人民銀行單獨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均可成為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對象。此外,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信貸資金運行基本正常,貸款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政策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向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還款資金來源有保障;償還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有信譽;及時向人民銀行報送計劃、統計、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
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1年。根據貸款期限的不同,分為20天以內、3個月以內、6個月以內、1年以內四個檔次。
(2)再融資的發行和回收。商業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時,必須填寫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申請書,註明貸款用途,說明貸款原因,說明資金用途,加蓋有效印章,報送當地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銀根緊縮和貸款條件,自主審查決定貸款與否、多貸少貸、貸款種類和貸款期限。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必須堅持期限管理,貸款到期必須收回。貸款到期時,商業銀行應主動辦理還款手續;貸款到期未辦理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將貸款轉給逾期借款人,必要時從其存款人處扣收。
(3)中國人民銀行對再貸款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定期檢查金融機構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的情況。發現貸款用途不符合規定,或者信貸投向不合理的,要督促其限期改正。如改正無效,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該行的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對該行的貸款,並建議其上級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壹條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