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套路貸是以民間借貸【1】為幌子的詐騙行為,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誘導或強迫受害人簽訂“轉貸”或變相“轉貸”“抵押”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貸款金額、惡意制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通過訴訟、仲裁或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受害人財產的行為。“套路貸”本質上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貸款本息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貸體現了借貸雙方的意思自治,借貸本身及壹定範圍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的本金和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而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二、套路貸犯罪的基本特征:
首先是制造民間借貸的假象。被告人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業務,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以“違約金”“定金”等各種名義騙取被害人簽訂“虛假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和房產抵押合同,對被害人明顯不利。二是制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制造受害人已獲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三是單方面任意認定受害人違約並要求受害人立即償還“虛增貸款”。四是惡意提高貸款額度。當受害人無力支付時,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扮演”其他公司與受害人簽訂新的“虛假貸款合同”,以“平衡賬目”,並進壹步增加貸款金額。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達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三是“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還容易通過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受害者賣車賣房還債等嚴重後果,帶來壹系列社會問題。誘導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借貸行為,造成了個人和家庭財產損失,影響了個人學習和生活,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