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並實施財政部直接轉貸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各有關部委、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等。
2.管理並直接實施地方財政部門轉貸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各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
3.各級財政部門授權管理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各有關部門和項目實施辦公室。第三條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財務、會計工作由財政部統壹管理。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所屬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財務、會計工作。
中央各有關部委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據業務分工具體管理本部門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財務、會計工作。第四條 中央各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符合本規定統壹要求的原則下,可根據本部門、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法,並報財政部備案。第五條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財務報告,應當按項目根據相應新的行業會計制度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逐級匯總編報,單獨反映項目實施期間或項目已經結束、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之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第六條 項目單位財務管理部門的基本任務是:參與項目評估,做好概(預)算審查工作,具體負責簽定和執行項目協定和轉貸協議中有關財務條款,參加招標、評標和采購合同的談判,及時辦理世界銀行貸款的提取和支付工作,按時還本付息付費、及時、正確地反映和分析世界銀行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做好項目後評價和移交工作。第七條 項目單位應配備合格的專職財會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性。財會人員發生變動時,應事先辦理財務交接手續。第二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第八條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資金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國外贈款和國內配套資金。第九條 世界銀行貸款是指通過財政部門轉貸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國際開發協會信貸、技術合作信貸和聯合融資等。世界銀行貸款必須按照《貸款(或信貸)協定》中規定的費用類別和比例進行提款報帳。貸款(信貸)協定生效以後,在發生了符合世界銀行規定的合格費用後,項目單位可以憑有關證明文件,按照世界銀行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向世界銀行提取貸款。第十條 項目單位在每次按照世界銀行規定的程序提款後,應根據世界銀行付款通知單及時與貸款(信貸)帳戶核對美元和特別提款權的金額以及支付的類別。第十壹條 國外贈款是指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機構或部門等捐贈的款項。第十二條 國內配套資金包括有償配套資金和無償配套資金。
有償配套資金是指國內銀行、財政等部門提供的有償資金及其他債務。
無償配套資金是指各級政府撥款、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和勞務集資以及國內有關部門捐贈的款項等。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協議和章程的規定以及評估報告的內容,及時籌集配套資金。各出資部門應按照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和權利。第十四條 各種捐贈款包括現金捐贈和實物捐贈。現金捐贈,按照受贈的金額計價。實物捐贈,對於附有發票帳單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計價;無發票帳單的,參照同類實物的國內或者國際市場價格計價。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的負債分為長期負債和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壹年或壹年以上的債務,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國內有償使用的配套資金以及長期應付款項等。
流動負債是指可以在壹年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等。第十六條 長期負債和流動負債的利息支出,在項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計入項目工程成本。第三章 流動資產的管理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專用帳戶存款、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款項、其他應收款、應收利費以及存貨等。第十八條 專用帳戶存款是世界銀行預先撥付給項目單位的周轉金存款。該帳戶的資金必須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單獨建帳進行核算。項目單位可以從該帳戶中預先支付符合世界銀行要求的零星支出,並采用報帳提款的方式通過償還申請的程序從世界銀行提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