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壹類項目,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經審查同意承擔償還責任的項目。
(二)第二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國內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省級財政部門經審查同意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
(三)第三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國內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轉貸銀行作為最為最終還款人的項目。對此類項目,省級財政部門不承擔償還責任,也不提供還款擔保。第五條 轉貸銀行在轉貸過程中,應按轉貸協議中規定的日期,對借款人或項目單位未償還的貸款余額按以下規定比例收取轉貸手續費。第六條 根據項目的分類及轉貸金額,轉貸手續費年費率分檔制訂如下:
(壹)對壹類項目
轉貸金額 年費率 1000萬美元(含)以下0.30%1000萬至5000萬美元(含)0.25%5000萬美元以上0.20%
(二)對二類項目
轉貸金額 年費率 1000萬美元(含)以下0.35%1000萬至5000萬美元(含)0.30%5000萬美元以上0.25%
註:對其他貨幣的轉貸款折算成美元時,按中外雙方簽署貸款協議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換算。
(三)對三類項目,如貸款國無特殊要求,轉貸銀行可以脫鉤轉貸。轉貸銀行可根據項目本身的周期和實際投資回收重新確定轉貸條件。重新確定的轉貸條件中加收的貸款利息和費用之和不得超過2個百分點。第七條 除按中外雙方簽訂的轉貸協議中規定需以外幣支付的費用外,轉貸手續費原則上按人民幣收取,按轉貸協議規定的收取日的匯率折算。第八條 國內借款人如未按轉貸協議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按期如數支付轉貸手續費,對欠交的手續費,在應付之日至實付之日(不含實付之日)期間,按日費率萬分之三向轉貸銀行支付滯納金。第九條 轉貸銀行按本辦法收取的轉貸手續費及其滯納金的幣種、費率、計收方式、收取日期和通知辦法等項內容,應在轉貸協議中明確規定。第十條 對於受財政部委托管理的外國政府給予我國政府的援助性贈款,可按贈款總額0.5%的比例壹次性計收手續費。第十壹條 轉貸銀行收取的轉貸手續費全部納入系統財務收入統壹核算。第十二條 各轉貸銀行在簽訂轉貸協議(或贈款轉贈協議)時,應嚴格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從事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執行。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