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協議)和借據的用途不同。借款合同(協議)描述了妳借款的過程和雙方必須遵守的約定。借條描述的是借款發生的事實,說明當天妳給他錢了,借條可以和借款合同(協議)發生的時間不壹致,以借條為準。至於擔保條件,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或者單獨簽訂擔保合同,且擔保合同必須與借款合同相關聯。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擔保合同和借款票據都屬於子合同。時間和日期以分包合同發生的具體日期為準,但分包合同只有在有主合同的情況下才生效。
兩者的區別:
1.成立方式不同: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成立時,壹般由雙方協商簽字(蓋章)。壹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後,再開始履行,成立與履行是分開的。典型的銀行貸款就是這樣操作的;也有個別協議,合同成立,立即執行。白條主要用於民間借貸。按照民間借貸習慣,雙方達成協議並立即履行後,借款義務人向對方支付借款,對方立即向出借人出示(成立)借據。也就是說,貸款人拿著壹張借條,證明貸款壹定會發生。可見,借款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義務的第壹次履行(借款支付)並無必然聯系;但白條的成立必須與合同義務的第壹次履行(借款支付)有關。
2.“持有”證件的法律含義是不同的。貸款合同通常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持有借款合同不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已經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以及雙方達成的具體內容。壹般來說,只有壹張借條是借款人寫的,在還貸款的時候交給貸款人。因此,出借人(債權人)“持有”收據,可以證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借款人收到了借款。因此,“持有”借據的法律含義與“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含義是不同的,可能還有另壹種不同的法律含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3.還款證明不壹樣。貸款是要還的。理論上任何貸款單據都應該有還款時間(雖然實踐中不明確,但不代表不需要還款)。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證明是否還貸的作用不同。按照借條私用的壹般操作流程,發生借款(已交付)時,債務人出具借條,交給債權人持有。當債務人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會將到期票據返還給債務人。所以,如果債權人持有借條,也可以證明債務人沒有還款。如果到期票據有明確的還款時間,“持有”可分為還款時間前的持有和還款時間後的持有。還款時間前的“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還款時間,債權人仍持有借據,則可以初步證明債務人未能還款,構成違約(當然也不排除債權人因違約而未能履行債務,所謂“定金”就是為此而設計的)。因此,債權人在還款時間後的“持有”壹般可以作為其債權的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由於貸款合同的“持有”與合同義務的履行沒有必然聯系,持有貸款合同不能用來證明債務人未能償還貸款。即使“持有”時間晚於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也不能證明債務人未能償還債務,構成違約。
4.結論借款合同與借條有明顯區別,“持有”的法律含義不同,不應劃等號。不僅是借款合同,其他能夠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都不同於“到期票據”。在司法實踐中,“到期票據”的功能和法律意義不能照搬到“xx合同”中。在司法過程中,債權人可以持“借條”證明其後續債權,借條可以成立,履行舉證責任,達到其應達到的舉證標準。但是否根據這壹點結案,要進行質證,允許對方進行抗辯:1。貸款已交付給債務人;2.債務人未能償還貸款;3.債務人超過本票約定的還款時間未還款,構成違約(如果“持有”時間已超過還款時間)。經過質證和答辯,沒有相反證據的(對方當事人陳述除外),司法機關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而債權人並不能通過持有壹份“借款合同”來有效證明自己的上述債權。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和《我的聲明》作為證據立案,但壹旦對方不予認可,司法機關不應支持其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壹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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