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異地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促進本省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支持住房公積金支付員工在全省範圍內異地購房,規範本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異地貸款業務(以下簡稱異地貸款),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發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設金〔2014〕148號)和建設廳的《關於印刷<的浙江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操作規定(試行)>;(浙江建設2014)等有關規定,結合本方法制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員工購買住房時,可向購買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購買住房所在地中心)申請非現場貸款.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實現住房公積金繳納異地互認和轉移繼續.
第三條已簽訂《浙江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異地貸款合作協議書》本省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分中心、管理部,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本省異地貸款業務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職責管轄範圍內異地貸款政策的審批和確定.
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職責管轄範圍內異地貸款業務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異地貸款執行購房地中心貸款政策規定.購房地中心提供非現場貸款資金,負責非現場貸款受理、審查合同、抵押擔保、發行和回收管理等.
第六條異地貸款產生的收益歸購房地中心所有,貸款風險由購房地中心承擔.
第七條借款人支付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存款地點中心)應向購房地點中心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和貸款情況證明書,協助購房地點中心核實借款人支付賬戶的銷售賬戶和個人重要信息的變化等情況.
第八條借款員工申請非現場貸款,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本省行政區域工作,正常支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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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省行政區域購買自營住宅
(3)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利息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有合法的購買合同(協議)和其他證明資料,已經支付了超過規定比例的首付
(5)提供購房地中心認可的擔保或抵押
(6)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
(7)符合購房地中心相關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
(8)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異地貸款處理流程:
(1)發行證明書.借款員工向存款地中心發行異地貸款員工住房公積金存款證明書(以下簡稱存款證明書).
(2)貸款申請.借款人向購房地中心提出異地貸款申請,擁有購房地中心應提供的貸款資料.
(3)審查審查.購房地中心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受理、審查和審查,決定是否允許貸款並通知借款人.
(4)貸款合同.異地貸款審查通過後,借款人向購房地中心或銀行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和相關附屬合同、文件等文件.
(5)貸款擔保或抵押.購房地中心負責抵押(預)登記和保管.
(6)貸款發行.住房抵押(預)登記後,購買住房地中心或銀行收到住房抵押(預告)登記權利證明書後發行貸款,將存款證明書的收據反饋給存款地中心.存款地中心應建立員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賬戶.
(7)異地貸款申報.存款地中心發行的存款證明書、購房地中心發行的貸款等情況,通過全省住房公積金OA平臺申請查詢.
第十條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建立異地貸款定期核對檢測制度.
第11條存款地中心應保證其發行的存款證明書信息真實正確,提供信息不真實的風險由存款地中心承擔.
第十二條保管地中心應保證員工在處理異地貸款後保管的住房公積金優先償還貸款(包括本金、利息和罰款),協助購買住房地中心收取逾期貸款.存款地中心應根據購房地中心發行的上年度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償還證明書,為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購房和償還提取業務,具體按存款地中心的提取政策執行.
第13條繳納員工在住房公積金的非現場貸款還沒有結算之前,轉移到新繳納地中心的,新繳納地中心繼續向購買地中心通報借款員工的繳納和個人信息的變化等情況.
第十四條本方法由省住宅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說明.
第十五條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本方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可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16條本方法自2015年9月1日起試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