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性的產業風險。政策性銀行的貸款主要投向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兩基壹支”項目和“高科技”項目,這些項目或者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而經濟效益較差或者是風險較高。同時國家將根據宏觀經濟走勢調整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發展的重點行業會有所轉移,對項目的支持力度可能變化,這直接影響著貸款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貸款的償還能力。 (2)宏觀經濟周期風險。當經濟處於低潮時,政府需要運用擴張性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刺激經濟的發展。政策性銀行必然會受到政府的影響,增加貸款項目,提高貸款數額。為了完成政府的投資計劃,達到刺激經濟的需要, 銀行會放寬對項目的評審條件,對風險大的項目也予以承貸,而未認真考慮項目的未來進展及項目的償還能力。
(3)商業銀行的代理風險。目前,中國政策性銀行的分支機構和網點都處於稀缺狀態,很多貸款都是先撥給其他商業銀行,由其代理具體的貸款業務和對款項回收進行管理。但由於對中國政策性銀行的貸款還沒有立法規定,造成代理行的職責義務規定不具體,約束力不強,甚至有些代理行對項目監督管理流於形式,從而使開發銀行的信貸資產風險較大。
(4)政策性銀行和接受貸款項目的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風險。由於信息不對稱,政策性銀行和銀行內部的管理決策人員得不到充足有效的信息來支持決策。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決策導致了貸款銀行的“逆向選擇”——選擇錯誤的客戶或資金運作方式。政策性貸款的對象主要是國有經濟,許多國有企業信用觀念淡漠, 自我約束意識差,自有資本不足,長期虧損,往往將政策性貸款當作非財政性資金或救濟優惠加以擠占挪用;中國的各類投資主體在現有投資利益格局下,都存在投資擴張的沖動,對政策性資金的需求大。這些動機會導致貸款企業作出誇大項目效益的可行性報告,而貸款銀行缺乏項目相應的內部信息,難免出現風險。
(5)項目的擔保風險。政策性銀行在與貸款方簽訂的貸款協議中雖有擔保條款,是項目貸款數額壹般較大,壹般企業無力擔保。壹部分大額貸款采取以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的保證方式,抵押、質押相對偏少。這在法律上缺乏擔保效力,對貸款方沒有實際約束力。
(6)項目建設中的完工或超概算的風險。由於各種原因,項目超工期、超概算、甚至無法完工,這會對銀行的貸款形成“倒逼”,使得銀行形成貸款項目的“路徑依賴”(貸新款才有可能收回舊款), 從而給信貸項目帶來風險。
(7)項目完工後產品面臨的市場風險。項目完工並不意味著貸款的收回,項目完工後面臨著相應的產品和服務銷售的市場風險,這直接決定著投資方的投資效益,從而也影響著貸款本息的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