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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壹、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證在社會主需求與貨幣供應的基本金安全,以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含合作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資中介機構以及郵政儲蓄機構等。第三條本指上述機構人民幣下列

1.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及附屬資本。

2.負債,包括各類存款、借入款項及其他負債。

3.資產,包括貸款、投資、其它金融資產及表外資產。第四條信貸資金管理系指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對貨幣信貸總量的控制和信貸資金的調節與監管。第五條信貸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總量控制,比例管理,分類指導,市場融通。

總量控制,系指人民銀行主要運用間接的、經濟的手段,控制貨幣發行、基礎貨幣、信貸規模以及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總量,以保證貨幣信貸的增長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比例管理,系指規定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負債之間必須保持壹定的比例,以保證信貸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分類指導,系指在統壹的貨幣政策下,對不同的金融機構的別的管理方法。

市場融通,系指人民銀行主要通過市場來促使信貸資金的合理配置。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市場融通資金,改善資產負債結構。第六條人民銀行是信貸資金管理的主總量控制第七條人民銀行權、貨幣發行權、基礎貨幣準利率和法定利率調節權。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按照總行的授權,負責轄區內的信貸資金管理。第八條人民銀行對貨幣信貸總量的控制,要由信貸規模管理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轉向運用社、再貼現、公開市場操作、準備金率、基準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間接控制。第九條人民銀行要建立經濟、金融宏觀指標監總值、物價指數、國際收支狀況等主要指標的分析、預測,確定貨幣供應。貨幣供應量的中長期目標是M2,短期目標是M1。第十條人長幅度,編制社會信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貸計劃和企業融資計劃。金融機構要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編制上報信貸計劃,人民銀行將其納入社會信用規劃綜合平衡後用於指導金融機構的信用活動。第十壹條人民銀行要減少信用貸款,增加再貼現和抵押貸款,發展以國債、外匯為操作對象的公開市場業務,逐步提高通過貨幣市場吞吐基礎貨幣的比重。第十二條人民銀行制定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辦法,監管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指標執行情況。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資金運用總量約束和風險管理機制,以保證貨幣信貸總量的健康適度。第十三條人民銀行在必要時,可以運用貸款限額管理手段控制信貸規模。第十四條各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人民銀行關於信貸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及其浮動幅度。第三章信貸資金的比例管理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求平衡、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原則,實行資產負債比例和風險管理。第十六條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機構的資本及負債制約其資產總量及結構。實行這種管理是為了保持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保證資產質量,防範和減少資產風險,提高信貸資金效益。第十七條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主要包括資本充足率、存貸款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資產流動性比率、備付金比例、單個貸款比例、拆借資金比例、股東貸款比例和貸款質量比例。商業銀行根據本行情況可增加其他監測指標。第十八條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貸款審查審批制度;逐步降低信用放款比重,提高抵押、擔保貸款和貼現比重;對金融資產實行風險權數考核,控制風險資產比重;建立大額貸款、大額信用證、大額提現向人民銀行報告制度;完善信貸資產風險準備制度。第十九條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接受人民銀行對其資產負債比例及其資產質量的檢查和考核。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按照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上級資產負債比例和資產質量管理的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暫行辦法

第壹條抵押貸款的對象。凡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註冊的企業,包括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均可以其自有外匯(包括境外借入外匯)作抵押,申請辦理人民幣貸款。第二條抵押貸款的用途。按照外匯來源的性質,抵押貸款可以用於流動資金和固定資產投資。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必須納入國家或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第三條抵押貸款的種類和期限。抵押貸款分為短期和中長期兩種。短期抵押貸款,期限為3個月、6個月、1年;中長期抵押貸款為1年以上的,最長不超過5年。第四條抵押外幣的種類。用於抵押的外匯必須是現匯,目前限於美元、日元、港、西德馬克和英鎊5種。第五條抵押貸款除經濟特區外,由中國人民銀行委托中國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的人民幣資金,由人民銀行提供。收回的人民幣資金要如數交回人民銀行。此項資金歸人民銀行總行統壹管理。第六條抵押貸款的申請和審查。抵押單位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行地分局申報資金的來源、數額,經核準後方可向人民銀行指定的委托行辦理貸款手續。如系借入的外匯,應提交原借款合同和本息償還計劃。經受托行審查合乎貸款條件後,對超過受托權限的,應送人民銀行審查。第七條抵押貸款的審批。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城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下簡稱省、區、市分行),應編報年底抵押人民幣貸款計劃,並在總行下達的人民幣貸款額度內掌握審批貸款。審批時,外匯管理分局與人民銀行協調配套。對,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可給受托授予壹定的批準權限。第八條抵押貸款的發放。抵押貸款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借款單位應與銀行簽定借款合同(附格式)、壹式三份,壹份由經辦銀行憑以辦理發放貸款手續;壹份交外匯管理分局,辦理抵押物登記;壹份留企業存查。

委托辦理貸款的手續費,按人民銀行總行統壹規定計付。第九條抵押貸款的收回。抵押貸款到期後,借款單位要歸還原數額人民幣,人民銀行退回原數額外匯,不受匯率變動的影響。借款單位不得提前歸還抵押貸款。到期不能歸還銀行貸款的,抵押外匯歸中國人民銀行所有。凡以借入外匯作抵押的,仍由借款單位對原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履行償還外債的本息義務。第十條人民幣貸款數額的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抵押品按抵押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匯價(買入價)所計算的數額。第十壹條抵押貸款的利息。人民幣貸款與用作抵押的外匯,互不計息。第十二條抵押外匯的管理。抵押的外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壹管理。各地抵押的外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在當地的中國銀行設立存儲專戶。專戶存儲的抵押外匯利息,經人民銀行簽證後,由當地中國銀行統壹上劃中國銀行總行,存入人民銀行外匯存款專戶。各級人民銀行收到當地中國銀行的利息通知單後,統壹寄中國人民總行會計司營業處。第十三條人民幣資金的撥付和劃繳。人民銀行按照存款實際發放數給受托行撥付人民幣資金。受托行收回的人民幣資金,最遲於次日如數劃繳人民銀行。第十四條統計。增設“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項目,將“0234”、“0329”科目核算的數字,歸屬在這個項目,上報代號用“94”。抵押的外匯由各地外匯管理分局分別按“抵押外匯收入”和“歸還抵押外匯支出”兩個項目統計匯總上報。第十五條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第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屬人民銀行總行。第十七條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三、在國內可以向銀行貸款外幣嗎?比如貸美元或歐元?

可以啊。。。

個人的話,比較難。

公司如果有進出口業務,可以找銀行做外幣貸款。(當然了,要妳資信好,最好有抵押)

壹般外幣貸款中國銀行,是最專業的,直接去他們大點的網點咨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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