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2008]第184號
關於鼓勵和支持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幹意見
第壹條為加快本市創意產業發展,實現產業集聚,進壹步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創意產業是指軟件、動漫、網絡遊戲、服務外包、設計服務、文化藝術及其他輔助服務等產業。
第三條本意見適用於常州創意產業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內註冊認定的企業和項目。具體認定方法和程序由基地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四條從2009年起的5年內,市財政每年安排4000萬元,高新區財政每年安排1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創意產業發展。具體支持措施如下:
(壹)對經認定在基地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研發機構或生產基地,並具有較強產業帶動作用的國內外知名創意企業,給予壹定的資金支持;
(二)對新設立的創意企業租賃基地內的R&D和辦公用房,按註冊資本和人均使用面積給予壹定優惠;
(三)對認定的重點創意企業或項目、公共服務平臺、中介服務機構、創意產業專業園區給予重點支持;
(四)鼓勵地方高等院校、民辦教育機構、國內外知名專業培訓機構和企業開展創意產業人才教育培訓。凡經認定的創意產業人才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並被基地內企業錄用的,給予壹定的培訓費補貼;
(五)鼓勵創意企業對外宣傳、招商合作。經基地管委會同意,參加相關國際展覽和項目合作洽談,並給予壹定的資金支持;
(六)鼓勵貸款擔保機構為創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擔保期限在壹年以上的,在享受市政府相關扶持政策的同時,基地管委會按照擔保總額1%的比例對擔保機構進行獎勵,每家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七)支持創意企業積極爭取各類產業扶持資金,對國家和省支持的重點企業或項目給予壹定的配套支持。
第五條基地內創意企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五年內全部用於基地建設和扶持創意產業發展。
第六條鼓勵創意企業積極開拓市場,不斷提高自身水平和產品質量,生產精品,打造品牌,對國家和省表彰的優秀企業和產品給予壹定獎勵。
第七條市場前景好、成長性強、產業發展大的知名創意企業或項目,經基地管委會批準後可采取“壹企壹策”。
第八條市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由基地管委會和市* * *財政局配合制定管理辦法。
第九條本意見的實施細則由基地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條本意見自2009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10月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