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提取 還貸 住房公積金 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目前用戶可根據自身不同情況,在壹次性還款法、停還若幹月法和逐月還款法等三種不同的提取還貸方式中選擇。 1、壹次性還款法是指用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壹次性歸還 貸款 余額後,借款人按照提取還貸後的剩余貸款本金和剩余還款期限重新計算的月還款額繼續按月還款。 2、停還若幹月法是指用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壹次性歸還貸款余額後,根據提取的 公積金 余額與當前月還款額的倍數取整後停還相應月數,停還月數不得超過12個月(即使提取還貸的公積金余額大於12個月的月還款額,停還月數也不得超過12個月)。停還結束後借款人需繼續按月還款。停還期內產生的欠息,不收罰息,不計復利,在停還結束後的月還款中逐月扣還。 3、逐月還款法是指每月直接從委托人公積金賬戶中提取用於歸還當月貸款本息的金額的辦法。提取的公積金金額不足時,委托人應及時補足其還款金額。 客戶采用壹次性還款法和停還若幹月法,每年只可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用於還貸,具體時間以《 委托書 》的約定為準,提取金額不超過劃款時 住房公積金貸款 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貸款本金余額及利息之和。而采用逐月還款法,每月可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用於歸還當月貸款,提取金額不超過劃款時當月歸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本息之和。
法律客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