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積金貸款對象為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
二、借款申請人應屬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或***有權人,借款申請人配偶為***同申請人,其他符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個人可作為***同申請人。
三、借款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三)未曾獲得公積金貸款或已償清公積金貸款達到規定期限;
(四)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已經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壹定期限,且公積金賬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
目前,繳存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人家庭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結清後,即可辦理購買第二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在滁州市或戶籍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購買住房的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
目前,借款人家庭購買新建商品房的,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再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
(六)能夠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證明材料;
(七)能夠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八)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借款申請人曾經在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並按規定接續繳存的,其繳存時間可合並計算。
五、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人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支持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目前,借款人家庭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首套房貸款政策執行;借款人家庭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後,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二套房貸款政策執行;不發放第三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壹、公積金貸款屬於政策性貸款,貸款具體額度應根據借款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公積金繳存情況、償債能力及申請貸款年限等因素綜合核定,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壹)不得超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最高貸款限額;
目前,借款人家庭成員只有1人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為40萬元,借款人家庭成員有2人及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同借款的,最高貸款額為50萬元。
(二)不得超過購房價款與首付款的差額;
(三)不得超過購買住房合同(協議)價款的80%,
其中: 購買二手住房的,所購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貸款額不得超過交易價款的60%;所購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貸款額不得超過交易價款的50%;
(四)支付征收安置住房價款補差的,貸款額不得超過實際應支付款項,且不得超過該套房屋價款的80%。
二、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自住住房所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可同時向金融機構申請自營性住房貸款,即組合貸款。
三、借款人因同壹套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額不得超過住房購買價款或實際支出價款減除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數額。
四、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後5年。借款申請人須在退休前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
五、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
貸款程序
壹、借款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並配合貸款調查和審核。其中: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應於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12個月(含)內申請;購買二手房的,應於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或交易合同簽訂備案3個月(含)內申請;其他貸款應於房屋交付使用6個月(含)內申請。
二、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受理借款申請人提交的貸款申請資料。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資料齊全的,公積金中心應予受理,同時完成面談面簽等事項;對不符合貸款條件或資料不齊全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或要求補正,並說明理由。
三、公積金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核審批,作出準予貸款或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借款申請人;特殊情況,經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審核審批時限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四、經審批準予貸款的,由受托銀行與借款申請人簽訂公積金借款合同及借據等,約定借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及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采取抵(質)押擔保方式的,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抵(質)押權人簽訂抵(質)押合同,並依法辦理登記;采取保證擔保方式的,應當由保證人與公積金中心簽訂保證合同。
六、對於具備公積金貸款發放條件的,公積金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貸款資金按用途劃付給售房人、房屋征收人、修建房屋施工人銀行賬戶或交易雙方約定的第三方銀行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