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包括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非全日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港澳臺同胞、享有外國永久居留權的人員。
2、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商品房,且該購買行為發生在壹年以內。
3、借款人無正在償還的公積金貸款。
4、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正在償還的住房貸款不超過2筆 (含)。
5、具有購買商品房的有關手續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能夠辦理抵押。
6、借款人、抵押人必須滿18周歲。
提取公積金的立案標準:
1、繳存時間標準:個人需要在符合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繳存時間內進行連續或累計繳存,才能享有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權利。不同地區對繳存時間的標準可能有所不同,壹般要求個人至少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
2、繳存額度標準:個人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需要按照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繳存比例和金額進行繳存。不同地區對繳存額度的標準可能有所不同,壹般要求個人每月繳存金額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標準;
3、提取事由標準:個人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要提供符合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提取事由證明材料。不同地區對提取事由的標準可能有所不同,壹般包括購房、租房、住房貸款、醫療救助、退休等;
4、無違規記錄標準:個人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金額進行繳存,並遵守相關的規定和流程。如果個人存在違規繳存、欠繳公積金等行為,可能會影響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立案標準。
綜上所述,買房首付不能直接使用公積金,需要購房者先墊付首付款,然後再親自到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出來,所提取的公積金總額需低於房款總額,大多數城市使用公積金購買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