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壹.概念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利用虛假證明文件,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超越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的構成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害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又侵害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B)客觀因素
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利用虛構的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騙貸必須達到“數額較大”。至於什麽叫“數額較大”,需要主管部門解釋。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可以由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結,為其詐騙貸款提供幫助的,應當以貸款詐騙罪論處。如果采取的行為主要是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只是提供幫助,那麽本罪就定性處罰。我們不能不顧情況地對待這個罪或其他罪。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構成,目的是非法占有。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揮霍享受還是轉移隱瞞,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另壹方面,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也不能以犯罪論處。銀行可根據有關規定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收取貸款利息。
第三,識別
“以非法權利為目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在認定騙取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騙取貸款罪論處。現實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時還款,原因也很復雜。比如壹些盈利計劃不能實現,貸款不能按時償還,都是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情況的變化。本案中,行為人雖然主觀上有過錯,但沒有非法占有該筆借款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本罪。有些人高估了自己的還款能力,以至於不能按時還貸。行為人主觀上雖有過失,但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第四,懲罰
長度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法律和司法解釋
[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借款人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996.12.16發法發[1996]32號)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
(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以騙取貸款為目的,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二)攜款潛逃的;
(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貸款詐騙金額65438萬余元,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自管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001.1.21法[200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