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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和銀行工作人員串通騙貸違法嗎擔保人有責任嗎

壹、貸款人和銀行工作人員串通騙貸違法嗎擔保人有責任嗎

如果能證明他們是串通的話,可以免責,如果不是的話,妳還是要承擔保證責任的,違規放貸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追回的,畢竟借款合同是有效的,那麽借款人必須還款。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信用社信貸員和貸款人串通欺騙擔保人,擔保人負什麽責任。

區分幾種情形認定責任:如果擔保人對於主合同系以貸還貸的事實是明知的,則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對於主合同系以貸還貸並不知情,該擔保人不是前壹份借款合同的擔保人,壹般認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對主合同系以貸還貸並不知情,但新舊貸款的擔保人系同壹人的。分兩種情形:前壹份借款合同中擔保人的保證期間未滿,如果新貸款未歸還舊貸款,則擔保人對舊貸款要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新貸款歸還了舊貸款,則擔保人對舊貸款無須承擔責任,而僅須對新貸款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借款人按主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貸款,則擔保人既要對前壹份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又要對新的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前壹份借款合同中擔保人的保證期間已滿,擔保人對前壹份合同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免責,其只對新的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借貸擔保人需要什麽條件:

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本條明確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為清償能力”。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於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說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為保證人。對於可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最高人民在《擔保法解釋》第15條規定了五種類型: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3、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

三、信用社貸款擔保人,還款承諾人是信貸員做假信用社有責任嗎?

有,但要有證據。

四、信用社信貸員和貸款人串通欺騙擔保人,擔保人負什麽責任?

區分幾種情形認定責任:壹、如果擔保人對於主合同系以貸還貸的事實是明知的,則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二、擔保人對於主合同系以貸還貸並不知情,該擔保人不是前壹份借款合同的擔保人,壹般認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三、擔保人對主合同系以貸還貸並不知情,但新舊貸款的擔保人系同壹人的。分兩種情形:1、前壹份借款合同中擔保人的保證期間未滿,如果新貸款未歸還舊貸款,則擔保人對舊貸款要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新貸款歸還了舊貸款,則擔保人對舊貸款無須承擔責任,而僅須對新貸款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借款人按主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貸款,則擔保人既要對前壹份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又要對新的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2、前壹份借款合同中擔保人的保證期間已滿,擔保人對前壹份合同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免責,其只對新的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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