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準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按貸款使用期限劃分
1.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主要有6個月、1年等期限檔次的短期貸款。這種貸款也稱為流動資金貸款,在整個貸款業務中所占比重很大,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業務之壹。
2.中、長期貸款。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包括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
按貸款主體經濟性質分
1.國有及國家控股企業貸款。
2.集體企業貸款。
3.私營企業貸款。
4.個體工商業者貸款。
按貸款信用程度劃分
1.信用貸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2.擔保貸款。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指按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壹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指按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貸款,指按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按貸款在社會再生產中占用形態劃分
1.流動資金貸款。可分為工業流動資金貸款和商業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流動資金貸款。
2.固定資金貸款。大中型項目的固定資金貸款由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辦理。中小型項目的資金,除企業自籌、社會籌集外,也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壹項重要的貸款業務。
按貸款的使用質量劃分
1.正常貸款。指預計貸款正常周轉,在貸款期限內能夠按時足額償還的貸款。
2.不良貸款。不良貸款包括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
呆賬貸款,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賬的貸款。
呆滯貸款,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後到期)並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賬貸款)。
逾期貸款,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按國際慣例(風險度)對貸款質量的劃分
在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下,我國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資產分類方法作了探索和試點,自1998年起,將陸續對商業銀行貸款質量按國際金融同業標準分類評級,即將銀行貸款劃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損失五個等級,後三類貸款稱為“不良貸款”或為“有問題貸款”。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