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為石* *,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陸* *,上海市* *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 *,上海* *律師事務所工作。
被告唐* *,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朱家角鎮*村。
原告上海* *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訴被告唐* *糾紛案,我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1公開開庭審理。原告上海* *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 *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上海* *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訴稱,2017年4月27日,原告、被告與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托公司)簽訂《個人消費信托貸款及服務合同》,約定信托公司向被告發放消費貸款,金額為18000元。被告承諾自2065年5月438+07日起,連續18個月向信托公司分期償還本息,每月費用1432元(本息1234元,服務費198元)。如果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就要向信托公司支付每筆扣款失敗的手續費,為拖欠的次數。還規定,被告違約,未及時承擔違約責任,導致原告被信托公司追究連帶保證責任的,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000 600元。合同還規定了其他方面。
合同簽訂後,信托公司根據合同將貸款劃入被告指定的賬戶;但自2065438+2007年6月起,被告未按雙方約定償還借款及相關費用。經催促,被告拒絕履行。因被告長期違約,信托公司要求原告履行連帶保證責任,故原告向信托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所欠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共計21,41.18元。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經催告仍拒不履行。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擔保債務21,461.18元及違約金3000 600元,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唐* *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2065438+2007年4月27日,原被告與案外信托公司簽訂了《個人消費信托貸款及服務合同》,約定信托公司向被告發放個人消費貸款18000元,月利率1.3%,由原告代理。被告從借款發放當月起連續18個月,以每月1432元(本息1234元,服務費198元)的利率分期向信托公司償還本息。未按時足額支付的,除拖欠次數外,還應向信托公司支付每次扣款失敗的服務費,並按未還貸款本息計收。合同還約定,被告違約,未及時承擔違約責任,導致原告被信托公司追究連帶保證責任的,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600元;合同還約定了每月還款額的計算方式、扣款時間、訴訟管轄等。
合同簽訂後,信托公司於2065438+2007年4月29日將借款劃入被告指定的銀行賬戶。但自2065438+2007年6月起,被告未歸還雙方約定的借款及相關費用。經多次提醒,被告拒不履行。因被告長期違約,信托公司與被告解除合同,要求原告履行連帶保證責任;故原告向信托公司支付所欠貸款、利息及合同約定的相關費用,共計21,461.18元。
庭審中,原告部分放棄了合同約定的扣費失敗費,由原來的150元降為60元,因此對應的第壹次索賠也由21.461.1.65438元降為21.371.65438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原告、被告與信托公司簽訂的《個人消費信托貸款及服務合同》、原告的資金劃轉明細及電子轉賬憑證、無法進行劃轉扣款的證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義務的律師函、信托公司發出的解除合同並履行擔保義務的通知(明細)、履行擔保責任的確認函及相關附件、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
我們認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被告與信托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與法律並無抵觸,各方都應自覺履行。信托公司與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提供貸款及相關服務,被告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分期付款。現被告未能按時還款,經多次催告仍未履行,且不存在不可抗力,違反了合同約定,致使原告無法履行擔保責任的支付義務,損害了原告利益;原告在庭審中放棄部分債權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被擔保債務21,371.18,並支付違約金。600元的請求得到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三十壹條之規定,法院宣判如下:
1.被告唐* *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上海* *商務咨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265,438+0,376,5438+0.65,438+08元;
二。被告唐* *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上海* *商務咨詢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600元;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24元,計212元,由被告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
王力法官
2011年3月21日
簿記員陳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