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9月,瓊海市人民檢察院發布公告稱:李陽菊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開設賭場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詐騙罪、非法采礦罪、窩藏、妨害作證罪、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非法制造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
偵查機關查明,以李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盤踞儋州,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並利用其在當地的強勢地位插手土地、賭場、娛樂場所、礦產資源、農貿市場、醫院、木材等多個行業和領域。,拉攏腐蝕政府職能部門和政法機關領導幹部充當“保護傘”。
故意殺人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還要看案件的整體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在適用死刑時必須十分慎重,應區別於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故意殺人犯罪案件。如果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壹般不應立即執行死刑。要註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在直接故意殺人和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不同,在處罰上也應有所區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後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完全不同。只要有死亡後果就判處死刑而不註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內容是錯誤的,這應在今後的工作中予以糾正。只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且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能判處死刑。
死亡結果的發生只有在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如醫生和嬰兒的父母)未盡到義務時才能構成。
審理故意殺人罪應註意以下問題:
1.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的區別在於:第壹,直接故意殺人具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對其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態度;而間接故意殺人,無論被害人是死是活,都不積極要求,而是聽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態度。第二,有直接故意殺人未遂,但沒有間接故意殺人未遂。
2.應他人請求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主要針對“安樂死”,認為應通過立法解決“安樂死”的法律責任。在立法無法解決之前,主動或經他人同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仍應認定構成本罪,原則上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情節較輕,量刑時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共謀自殺的行為,在約定自殺的過程中,不具備本罪的特征,不應以本罪定罪;也不追究刑事責任。
3.對故意殺人案件量刑時,壹般認為情節較輕的是防衛過當、殺人過當;因憤怒而殺人;因被害人長期受迫害而殺人;等壹下。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的量刑壹般應輕於直接故意殺人案件。如果本罪俗稱“大義滅親”,量刑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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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是指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