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資大型銀行房地產貸款占比上限為40%,個人住房貸款占比上限為32.5%,中資中型銀行對應數比例分別為27.5%、20%,中資小型銀行和非縣域農合機構的對應的比例分別為22.5%、17.5%,縣域農合機構對應的比例分別為17.5%、12.5%,村鎮銀行對應的比例分別為12.5%、7.5%。
第壹檔中資大型銀行包括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交通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
第二檔中資中型銀行包括招商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進出口銀行、廣發銀行、平安銀行、北京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恒豐銀行、浙商銀行和渤海銀行。
第三檔中資小型銀行和非縣域農合機構有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大中城市和城區農合機構。
第四檔是縣域農合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第五檔是村鎮銀行。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二、本通知所稱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行)房地產貸款余額占該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的比例(以下簡稱房地產貸款占比)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占該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的比例(以下簡稱個人住房貸款占比)應滿足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確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於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確定的房地產貸款占比上限和個人住房貸款占比上限,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參照執行。
四、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會同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可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結合所在地經濟金融發展水平、轄區內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具體情況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特點,以本通知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為基準,在增減2.5個百分點的範圍內,合理確定轄區內適用於相應檔次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對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確定轄區內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