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省略)
2.普通存單糾紛[理解]
壹般存單糾紛是指存單持有人與銀行就存單的支付發生的糾紛。由於存單可能被用於獲取利息收入或質押貸款,在壹般的存單糾紛中,存單的持有人可能是存款人,也可能是接受存單作為質押或清償債務的第三人。但銀行往往對存單持有人能否主張權利或對具體存單的真實性有異議,要求確認存單無效。
壹般存單糾紛的典型案例包括:
(1)真實儲戶用真實存單取款,銀行以已提前支付儲戶過高利息為由,拒絕全額支付票面記載的本息。
(2)存款人的存款證明、印鑒等。都是有瑕疵的,但存在真實的存款行為,銀行以涉及犯罪或其工作人員個人行為為由拒絕支付存單票面記載的本息。
(3)正常的質押貸款糾紛,即借款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存單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質押貸款,逾期不還,銀行要求以存單實現質押權利。
(4)虛假質押貸款糾紛,即借款人持甲銀行出具的虛假存單向乙銀行申請質押貸款,無法償還貸款時,乙銀行無法通過執行質押物實現其權利,故要求持虛假存單的甲銀行承擔責任。
3.存單形式的借款糾紛案件[理解]
存單形式的借款糾紛,本質上是壹種委托貸款或資金拆借活動,只是銀行向委托人出具了存單,使借款關系以存單的形式表現出來。存款人憑存款證明或其他文件(如存款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向銀行索賠時。)證明存款關系,銀行以存款人與第三方投資人之間存在委托貸款關系或資金拆借為由,拒絕支付存單票面記載的本息。
在這種糾紛中,通常有三方:投資者、銀行和用戶。投資人借錢給用戶,獲得比銀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如果按照正常的方式,這種交易應該采取委托貸款的形式,即投資人將資金委托給銀行貸款人,投資人承擔收益和風險;銀行作為中間人,只收手續費,不承擔風險。而投資者要求銀行出具存款證明,投資者依靠該證明獲得正常的存款利息,同時從投資者處獲得高額利差。投資者通過要求銀行出具存款證明,將其與銀行之間的委托關系變為存款關系,從而將第三方無法償還貸款的風險轉移給銀行。銀行參與此類交易,或為了拉存款而迎合客戶要求,或存在內部人員徇私舞弊,損害銀行利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