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子按揭辦不下來違約金支付多少
法律分析:如果房子首付交來,會根據按揭辦不下來的原因分情況進行處理。在審理合同時,壹般會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因此違約責任由誰承擔的規定是最重要的依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則處理:開發商的原因: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壹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權責任。
二、開發商房子拿不到房產證於是沒有付清,開發商要求還清外加利息
至人民,要求開發商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並支付違約金;
2、象這種情況可能是因為開發商將土地辦了抵押貸款用於建房,貸款未還完,土地抵押未解除,所以導致土地使用權證辦不下來,不過放心這種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問題最終是會得到解決的;
3、現在妳們關鍵的問題應是要對方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所以壹定要,得到的生效法律文書才能申請強制執行保障權利。
4、審理壹審案件,簡易程序審限為3個月,普通程序審限為6個月,如對方不服上訴,二審審限為6個月,妳的律師所說的要等兩年實在不明白是什麽依據。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上述條文規定了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應承擔的責任。在實際生活中,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有部分原因是因為開發商出售手續不能及時辦理齊全,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在壹定的期間拿不到房產證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最好約定辦理房產證的期限,把時間約定明確,以防開發商惡意拖延辦證時間。
逾期辦證的違約金如何確定?
房子不同於壹般的商品,房產證更牽扯諸多利益,壹旦開發商逾期給購房者辦理房產證便會導致購房者對房屋的權利受到極大的限制,侵犯了購房者的利益,所以此時無論是依法還是依照合同約定,購房者都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關於違約金數額的確定我們為大家總結了以下幾個要點:
1、關於逾期辦證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時間計算起點問題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壹款之規定,逾期辦證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起點,應當首先遵從合同約定。如合同無約定,則應按照房屋竣工與否分別確定計算起點,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司法實踐中,對該條文的理解壹般不存在爭議。
2、關於逾期辦證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時間計算止點問題
關於何時為逾期辦證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止點,最直觀也是最便於操作觀點便是便是買受人實際取得了房屋產證書之日止。筆者認為,此種觀點不可取。因為,實踐中造成逾期辦證的原因多種多樣,除出賣人原因外,還有買受人不配合、房產管理部門不作為等原因。因買受人或房產管理部門原因致使辦證逾期,讓出賣人承擔違約或損失賠償責任,則有違公平。
實踐中,出賣人只要將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所需資料報備於房產管理部門,符合辦證條件並將此情況通知於買受人,則視為出賣人履行了辦證義務。相應的逾期辦證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止點應為出賣人完成上述任務止。
3、關於逾期辦證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標準問題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合同約定了逾期辦證違約金的,應當遵從約定;如違約金約定過高,出賣人可請求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如合同未約定逾期辦證違約金,則買受人可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主張損失。也可以按照年利率6%要求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損失。
對於上述“已付購房款總額”,除買受人實際支付給出賣人的款項外,是否包含通過銀行按揭貸款部分,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筆者認為,應當包含銀行按揭貸款部分。因為,銀行按揭貸款部分是買受人向銀行貸款並承擔還本付息義務,銀行按照買受人指示向貸款支付給出賣人。因此,應當視為買受人支付的款項。
逾期交房和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可以同時要求賠償麽?
在壹般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往往都會進行細致明確的約定,實踐中我們發現,逾期交房、逾期辦證是不少開發商出現的“壹條龍”問題。
房屋未按約定時間交付,往往會影響後續房產證的辦理。而對這兩項的延遲,業主都可以進行索賠。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有過公報的典型案例,我貼出來供大家參考。
最高公報案例:開發商同時承擔逾期辦證與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周顯治、俞美芳與余姚眾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案
《最高人民公報》2016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的交房義務不僅僅局限於交鑰匙,還需出示相應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等。合同中分別約定了逾期交房與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但同時又約定開發商承擔了逾期交房的責任之後,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就不予承擔的,應認定該約定屬於免除開發商按時辦證義務的無效格式條款,開發商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交房、逾期辦證的多項違約之責。
三、房屋所有權證沒辦下來跟房東按揭走滿兩年雖多支付多少利息?
1按揭滿兩年期間需要支付的利息金額與房屋所有權證是否辦下來無關,而是由按揭貸款合同所規定的利率和貸款金額來確定。
2這種情況下,按揭貸款利息的計算方式通常是按月計息、按年利率計算。
如果按揭貸款的利率是每年5%,貸款金額為100萬元,那麽兩年期間需要支付的利息就是:100萬元×5%×2年=10萬元。
3但是,如果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辦下來,可能會對按揭貸款的審批和放款造成壹定的影響,需要與銀行溝通協商解決。
同時,也需要註意按揭貸款合同中對於未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所產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方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