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向法院陳述分居事實往往是無能為力的。如果夫妻在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分居,法院將無法認定或拒絕認定雙方分居的事實,並且他們已經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將無法適用。因此,處於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註意在分居期間收集證據,例如證人證詞、在新地址收到的信件以及尋找另壹個住所,這些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1)分居壹方在外居住;(2)夫妻分居的書面協議,如果是口頭協議,必須得到另壹方的認可;(3)壹方寄給另壹方的書面分居文件應采用特快專遞郵寄,在備註欄註明“分居協議”,並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至提出離婚時止屬於夫妻分居時間;(4)雙方往來信件、電子郵件能夠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5)證人或見證人證言。雙方親友均可作證作證。當然,證詞只是其中的壹部分。它需要其他證據來補充。
壹般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壹方在外居住、雙方簽署的分居協議、雙方往來的信件和電子郵件、壹方發給另壹方的分居文件、親友和鄰居的證言等。如果妳能證明妳們已經分居兩年了,就可以說感情確實破裂了,人民法院壹般會據此判決離婚。
如何認定分居滿兩年?
(1)分居壹方在外居住;
(2)夫妻分居的書面協議,如果是口頭協議,必須得到另壹方的認可;
(3)壹方寄給另壹方的書面分居文件應采用特快專遞郵寄,在備註欄註明“分居協議”,並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至提出離婚時止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往來信件、電子郵件能夠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證人或見證人證言。雙方親友均可作證作證。當然,證詞只是其中的壹部分。它需要其他證據來補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簽名或者壹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