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就是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擴展資料:
計算方法
1、直接法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法
2、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或減按照稅法規定調整的項目金額後,即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稅收調整項目金額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壹是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收規定不壹致的應予以調整的金額;二是企業按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稅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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