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提供相關材料;
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實貸款申請材料;
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貸款批文;
4.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
5.申請人按照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貸款;
6.貸款完成後,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貸款完成證明。
公積金提取類型有:
1,同意提取。約定提取公積金是指職工及其配偶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等原因申請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申請時填寫的約定時間,按時將提取的公積金劃入職工本人的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
2.部分提取。公積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積金繳存人根據公積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請提取部分公積金。最大取款金額為賬戶總額減10元。
3.撤銷賬戶。取消公積金提取的提取處理:取消公積金提取的提取類似於取消銀行賬戶的提取。辦理銷戶提取時,只需按照公積金提取銷戶提取的要求填寫銷戶提取申請書,到管理部提取公積金即可。
綜上所述,提取公積金的種類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但都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要註意提供真實完整的材料,按照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操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將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提高繳存比例或延期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