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準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對於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全部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這是股東大會壹般決議。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壹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四條、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