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商業機構之間銷售和生產商品的應收賬款,該應收賬款不屬於個人或家庭消費或類似用途。
2.商業機構必須將應收賬款的權利轉讓給票據貼現商。
3.保理商必須履行的職能:以貸款或預付款的形式向供應商融資,管理與應收賬款相關的賬戶,收取應收賬款,為債務人拒絕付款提供壞賬擔保。
4.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必須發送給債務人。
如果保理商對上述預付款沒有追索權,還必須保證支付余款,這就叫無追索權保理,反之亦然。還有融資保理和到期保理(到期保理是指出口商將其應收賬款出售給保理商後,保理商在發票到期日向債務人收回債務,扣除服務費後將款項支付給出口商)。
國際保理服務的範圍主要包括:金融服務、信用保險服務、管理服務和信用調查服務。
擴展數據:
不同的國際保理業務涉及不同的當事人。在國際雙保理的情況下,會出現出口商與進口商、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進口商與進口保理商四層關系。
1.出口商和進口商之間的關系是壹種貨物買賣合同。
2.根據出口保理協議,在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間建立合同關系。出口保理協議是國際保理交易中的主要合同。根據該協議,出口方應將出口保理商協議範圍內符合條件的應收賬款全部轉讓給出口保理商,使出口保理商獲得對這些應收賬款的真實、有效、完整的權利,從而確保應收賬款是有效的,具有相應的價值,不會存在任何障礙。
3.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之間存在相互保理的合同關系。進出口保理商之間應簽訂相互保理協議,雙方關系具有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的法律關系,即出口保理商將從供應商處購買的應收賬款再轉讓給進口保理商,即再保理形成法律關系。
4.進口商和進口保理商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從法律上講,進口商和進口保理商之間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但由於進口保理商最終是從出口商處向進口商取得應收賬款的,因此只要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的銷售合同或其他類似合同沒有明確規定該合同或合同項下產生的應收賬款禁止轉讓,保理商就可以合法有效地取得該應收賬款,無需進口商事先同意,實際上與進口商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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