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分為直接貸款和間接參與型貸款, 後者是由牽頭行將參加貸款權(即貸款份額)分別轉售給其他成員行,全部的貸款管理工作均由牽頭行負責的貸款。
1.參與式銀團貸款的含義
參與式銀團貸款,通常由壹家牽頭行單獨同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向借款人貸款,然後由該牽頭行將參與貸款權分別轉售給其他願意提供貸款的銀行。這些以後參加進來的貸款銀行,就是參與行。他們持有的參與行證書作為債權證明。
2. 參與式銀團貸款的參與方式
參與式銀團貸款形式中,牽頭行將貸款權利轉讓給其他參與銀行的轉讓方式有:
(1)轉貸款:參與銀行在取得牽頭行以借款人歸還的貸款作為保證的前提下,直接貸款給牽頭行,再由牽頭行將此款項貸與借款人。
(2)債權讓與:牽頭行將貸款合同中規定的壹部分貸款義務和權利壹起轉讓給其他貸款銀行,使受讓銀行取得貸款參與權,成為參與銀行,而牽頭行通過轉讓相應取得對等的價金。
(3)貸款證券化:牽頭行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貸款轉化為類似於證券發行與融通的過程。商業銀行可以采用貸款證券化方式,將風險分散轉移給其他投資者。
3. 參與式銀團貸款的特點
(1)參與銀行和借款人債務債權的間接性
在參與式銀團貸款中,參與銀行與借款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和債務關系,對債務人不享有直接的請求權,除非事先征得借款人和牽頭行的同意。在借款人發生違約時,參與銀行無權行使抵銷權來進行損失補償,因此在這種形式下,參與銀行所要承擔的風險是雙重的,即借款人的經濟風險和牽頭行的違約風險。
(3)法律關系相對比較簡單、工作量小
在參與式銀團貸款中,由於借款人只和牽頭行有直接關系,因此比較容易達成***識,從而縮短時間,節約費用。
二、銀團貸款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壹)借款人與牽頭行的關系
借款人與牽頭行建立業務合作關系是銀團貸款的基礎
根據貸款合同,牽頭行承擔向借款人貸款的義務,借款人則承擔向牽頭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如果借款人有違約行為,牽頭行可以采取貸款合同所規定的救濟措施,依法對借款人起訴,行使抵銷權等權利
銀團貸款合同簽訂之後,牽頭行可能成為普通貸款行,可能成為代理行
(二)借欺人與參與銀行之間的關系
貸款的管理權完全屬於牽頭行,參與銀行與借款人並不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參與銀行所持有的參與證書只是證明它有權利向牽頭行要求取得借款人償還的貸款金額,並不能作為它向借款人行使權利的依據。
根據授予參與權的合同,參與銀行必須把它所承諾的全部貸款金額直接交給牽頭行,由牽頭行負責將該款項再轉交借款人。借款人向參與銀行償還貸款,也由牽頭行負責安排。如果貸款合同規定此項貸款需要擔保的,則所設定的擔保物權也由牽頭行來行使和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