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外匯局批準,只能選擇註冊地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基本外匯賬戶。開立基本外匯賬戶,憑外匯局出具的開戶通知書辦理。第八條企業可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外債、外債轉貸款或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第九條企業可憑外匯局出具的《外債還本付息開戶通知書》或《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開戶通知書》,開立境內金融機構外債、外債轉貸款或外匯貸款還本付息專用賬戶。第十條企業因業務確需在異地開立基本外匯賬戶和專用外匯賬戶的,可向註冊地外匯局申請,持註冊地外匯局的批準文件到開戶地外匯局備案。 並經開戶地外匯局核準蓋章後,方可在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壹條銀行為企業開立外匯賬戶後,應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相應欄目註明開戶銀行名稱、幣種、賬號和開戶日期,並加蓋銀行印章。第三章賬戶使用第十二條經外匯局批準,基本外匯賬戶可以辦理經常項目收支和資本項目支出。第十三條外匯資金專用賬戶的收入限於企業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金,支出限於經常項目支出和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支出。第十四條貸款專用賬戶的收入只能是企業舉借的外債、轉貸款的外債或境內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支出僅限於與貸款用途相關的外匯支付。第十五條企業可以將外匯收入存入還本付息專用賬戶,也可以將三個月內還本付息的外匯以人民幣購匯存入該賬戶。還本付息賬戶的支出限於償還外債、外債轉貸或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第十六條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在外匯局核定的賬戶最高限額內,超過核定限額的外匯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投資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調整並公布基本賬戶最高限額。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按照外匯局批準的賬戶類別、收支範圍、使用期限和最高限額使用外匯賬戶。收匯銀行對超過企業基本賬戶最高限額的外匯,可臨時劃入賬戶,並通知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結匯。逾期未辦理的,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第十八條企業從外匯賬戶對外支付時,開戶銀行應按照試點地區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審核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第四章賬戶管理第十九條企業和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開立和使用外匯賬戶。外匯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串聯使用。第二十條異地外匯賬戶由開戶所在地外匯局進行屬地監管,並按季度向註冊地外匯局反饋異地基本外匯賬戶的收支情況。異地基本外匯賬戶的最高限額由註冊地外匯局核定。第二十壹條企業在經營期內如需變更銀行賬戶,應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辦理轉賬手續。第二十二條企業資本金專用賬戶內的外匯資金使用完畢後,開戶銀行應當辦理銷戶手續。第二十三條外匯貸款使用完畢或貸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後,開戶銀行應為企業辦理外匯貸款和還本付息專用賬戶的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