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壹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土地使用證貸款註意事項:1,抵押房產房齡必須在20年以內;2、貸款期限為十年;3、較高的貸款額度為房屋評估價值的70%;4、各貸款機構的利率執行標準不壹致;5、抵押房產需要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6、抵押財產以他人名義抵押的,需征得他人同意;7、抵押財產具有流動性。8、無償取得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直接抵押。由於歷史原因,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占用和使用城鎮國有土地。上述企業對這類無償劃撥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更不能以劃撥的土地作為抵押物。9、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的原則。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及所有權益壹並抵押。10.土地使用權抵押前,申請人應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壹般情況下,抵押人將其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希望從銀行或金融機構獲得貸款,而金融機構貸款額度的依據之壹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國有土地證可以抵押,但是涉及到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首先要註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1。無償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能直接抵押。由於歷史原因,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占用和使用城鎮國有土地。上述企業對這類無償劃撥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更不能以劃撥的土地作為抵押物。2.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只有當房地產開發商或企業與政府簽訂了土地轉讓合同,支付了土地價款,並取得了土地使用證,才能合法抵押其土地使用權,以獲得銀行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金。不具備上述法定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無效。3.抵押必須有書面文件。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簽訂抵押協議。因為土地使用權抵押往往涉及金額較大,任何口頭約定都是倉促而不認真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權抵押都要有書面形式,制定法律文書。4.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壹致的原則。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及所有權益壹並抵押。因此,在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時,應當詳細列明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及其權益。5.保險問題。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上有建築物或者其他附著物的,抵押人應當為地上建築物辦理保險手續,並在保險單中註明抵押權人為第壹受益人,保險合同的期限應當長於抵押協議的期限。6.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生土地或者建築物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抵押,應該先向土地管理機關登記,再向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如果是地上有建築物或者其他附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只需要到房地產管理局登記,辦理他項權利證書即可。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土地登記系統對土地使用權的認可,可以作為貸款憑證進行抵押。其中,涉及國有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抵押貸款,要註意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查看其名下的土地使用證是否符合銀行貸款資格,再詳細詢問銀行貸款的詳細情況,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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