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三方討債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是1。監管主體和監管依據不明確。由於監管對催收的態度不明確,我國討債機構長期以來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對監管主體和監管依據缺乏明確的規定,成為我國第三方討債行業畸形發展的重要原因。從眾多與討債監管相關的規範性文件來看,目前我國涉及討債監管的主體包括央行、銀監會、公安部、教育部、商務部、最高法、最高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具有臨時機構性質的互聯網金融整治辦,以及因規範性文件或監管機構授權而具有部分監管職能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協會。上述監管機構根據相應的職能分工,在相關規範性文件中規定特定領域的債務催收,導致催收監管依據散而薄,缺乏統壹的監管標準。從理論上講,討債是債權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私力救濟,有其法律依據;實事求是地說,考慮到當前借貸市場對催債的巨大需求,合理的監管模式應該是承認催債及第三方催債機構的合法地位,為催債行業設置明確的監管主體,並結合催債行業現狀出臺相應的監管細則,引導催債行業實現良性、可持續發展。
2.對討債機構缺乏市場準入監管由於我國壹直嚴禁設立所有的討債機構,所以長期以來我國討債行業的發展壹直處於灰色地帶。討債行業缺乏市場準入監管,導致我國的討債機構種類繁多、名目繁多,不僅引發諸多社會問題,也增加了監管難度。此外,近年來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催生了互聯網討債平臺的出現。與互聯網借貸平臺類似,互聯網討債平臺監管難度更大,市場準入門檻更低,從業人員構成更復雜,更容易出現違法或不當催收行為。催收行業的低準入門檻也導致了催債市場的行業競爭無序,出現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壹些自律性強、手段合法合理的第三方討債機構,往往不如那些催收手段不合法或不正當的機構,最終導致其退出市場。市場準入是監管討債市場、規範討債機構的有效手段,準入標準也是第三方討債機構合法性的必然延伸。
3.缺乏收集的監管標準。在當前我國第三方催債實踐中,以威脅、恐嚇、侮辱、誹謗為核心的非法催收和以“軟暴力”為核心的不當催收屢見不鮮,肆意侵犯個人信息更是屢見不鮮。上述催收行為的主要原因是在法律地位不明確、缺乏正當性的背景下,在大規模現實需求的驅動下,誘導第三方討債機構采用非法或不當的催收方式進行催收。P2P借貸市場誘導性借貸的盛行,增加了債務人違約的比例,也促使借貸機構傾向於用高傭金捆綁高還款率,導致催收機構行為短期化、功利化。
特別是在第三方催債中,催收機構與債務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催收機構作為受托人催收債務,受法律約束的意識淡薄。此外,目前我國公民數據和信息保護整體水平較低,也是采集中個人信息侵權盛行的原因。網絡基礎設施的快速完善和大數據技術的深入普及,降低了催債機構獲取和應用個人信息的成本,監管規則的缺失進壹步刺激催債機構忽視債務人信息保護。目前來看,宏觀環境不可能壹蹴而就。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是明確催收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其合法性,從而削弱其短期行為的動機。關鍵是明確催收機構的催收行為標準。通過公法的介入,塑造行業標準,從而建立行業秩序,提高監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