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貸協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貸款金額、期限、用途、提款方式、還本付息的時間和方式、相關報表的填報程序等。第六條使用世界銀行貸款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應分級落實債權債務,嚴格執行協議規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貸款項目單位的財務監督,確保貸款的合理使用。第七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根據轉貸協議、工作程序預算和項目進展情況,編制年度財務計劃並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匯總後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支付計劃發放貸款。第八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按照貸款協議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嚴禁截留或挪用貸款。第九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正確核算項目成本,並按貸款協議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季度和年度項目財務報表、項目進展報告及其他必要報表,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後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查匯總後,編制世界銀行貸款年度決算,上報財政部和世界銀行,並抄送省計委備案。第十條涉及外匯收支的貸款項目單位會計賬戶應同時使用人民幣和美元記賬。相關報表根據實際賬目分別以人民幣和美元編制。第十壹條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按照與省財政廳簽訂的轉貸協議的規定償還貸款。償還貸款,由省財政廳專戶儲存,統壹管理,並及時返還財政部。未在借款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的,不僅應當繼續履行還款責任,還應當承擔延期賠償責任。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