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情況:已經正常交付的房子
“正常交付”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房子已交付且不動產權證已完成辦理,另壹種情況是房子雖然已經交付,但產權證尚未辦理。
對於“已交房、已辦理產權證”的購房人來說,房企破產對其壹點影響也沒有,此時購房者與房企已經不存在關系,僅與銀行存在以房產抵押為擔保形式的借貸關系,購房者只需要繼續向銀行按月還房貸即可,房屋權利歸屬不存在任何疑問,只要購房者按月還款房貸,房子所有權始終歸購房者所有。
對於“已交房,但房產證尚未辦理”的購房者來說,雖然購房者已經支付了首付且銀行已經以購房者的名義支付了余款,但產權尚未轉移到購房者手上,開發商沒有履行完合同,違約在先。這個時候購房者有兩個選擇。
壹是催促開發商或第三方協調辦理產權證,購房者繼續按月還房貸。
(雖然房企已進入破產程序,但買賣關系還存在,開發商仍然有協助購房者辦理產權證的義務。即便開發商不協助,購房者也可以自行辦理房產證,帶著購房合同、購房人身份證已經完稅證明、購房發票等到不動產部門自行辦理即可,不動產部門核實後應當給予辦理)。
二是房企尚處在破產程序中,法人資格尚未註銷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並且依法享有房屋升值帶來的溢價,退房後購房者就無需償還貸款了。不過,既然房企因為資金問題而破產,現實中退房的概率很小,畢竟開發商需要拿出資金償還銀行房貸,房企大概率無力承擔。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退房幾乎無可能,更常見的是第三方出面協調盡快辦理產權證,且這個周期是很長地。
第二種情況:尚未交付的房子
這種情況多見於“期房”,不少購房者在拿到房子之前,已經支付了首付並按月還款房貸了,此時房子或者只建了壹半,或者已建成但相關配套設施尚未完成,房子沒有達到交付的要求。
遇到這種情況就比較麻煩了,受損的不止是購房者,同時還有銀行,因為銀行尚未拿到房產這壹抵押擔保物,保障不足,壹旦購房者斷供,銀行也無法處理變現壹套尚處在建設中的房產。
但沒拿到房子並不意味著購房者就不用還房貸了,房子雖然爛尾,但購房者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還有效,購房者依然需要繼續還款,如果逾期時間較長,銀行會將開發商和購房者同時起訴,追究開發商未正常交付而給銀行造成的抵押物不完整的責任、追究購房者逾期的責任。
開發商在銀行壹般都有保證金,銀行起訴後可以根據執行書劃扣保證金,以此抵償房貸款,剩余不夠的部分再向購房者追償。當然,購房者也可以向開發商提起合同解約,追責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的責任,同時追償首付款。
在實踐中,遇到開發商爛尾、跑路、破產情況時,現實中的做法往往不是按上文所說的這樣執行,相關部門會出面引導其他房企接盤繼續開發,如此壹來購房者、銀行的利益就都能得到保障了。
總結:
綜上來說,無論是現房、期房,也無論產權證是否已經辦理完成,基於購房者與銀行簽訂的借貸合同已經成立,且不會因為開發商破產而喪失履約還款義務,所以購房者是需要繼續還款的。
當然,購房者可以以開發商不能如期交付、正常交付房子為由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要求退房或要求退回首付款,但現實是開發商已經無以為繼、資金吃緊,即便購房者起訴,購房者利益也很難得到保證,最好的辦法還是引導其他開發商接盤繼續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