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互聯網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貸款,是指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放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借款人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本辦法所稱的風險數據是指商業銀行在對借款人進行身份確認,以及貸款風險識別、分析、評價、監測、預警和處置等環節收集、使用的各類內外部數據。本辦法所稱的風險模型是指應用於互聯網貸款業務全流程的各類模型,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認證模型、反欺詐模型、風險評價模型、授信審批模型、風險定價模型、風險預警模型、貸款催收模型等。本辦法所稱的聯合貸款是指商業銀行與具有貸款資質的機構按約定比例出資***同發放的貸款。
第四條下列貸款不納入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貸款:
(壹)商業銀行線下進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後,借款人在線上進行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的貸款;
(二)商業銀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三)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類型的貸款。
第五條商業銀行辦理互聯網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小額、短期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市場定位、發展戰略、競爭策略、客戶特點等,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規劃,明確業務模式、業務對象、業務領域、地域範圍,以及業務發展的年度和中長期目標等。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在總行層面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實行集中運營和統壹管理,將互聯網貸款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貸款業務特點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機制、網絡信息系統和安全防護措施,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確保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規劃、實際發展速度、業務規模與銀行的風險偏好、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