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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上的融資租賃呢?求高手幫忙解答。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能會轉移,也可能不會轉移。

其具體內容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具體要求和供應商的選擇,從供應商處購買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租金支付完畢,承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全部義務後,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雖然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也具有設備購買人的身份,但購買設備的實質性內容,如供應商的選擇、對設備的具體要求、購買合同條件的談判等,都是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的,承租人是租賃物的實質性購買人。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金融服務、貿易與科技創新於壹體的新型金融行業。由於融資與金融相結合,租賃公司可以在租賃物出現問題時進行回收和處置,因此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信用和擔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另外,融資租賃屬於表外融資,不反映在企業財務報表的負債中,不影響企業的信用狀況。這對需要多渠道融資的中小企業非常有利。

融資租賃與傳統租賃的壹個本質區別是,傳統租賃是以承租人租賃物的時間為準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是以承租人占有融資成本的時間為準計算租金。它是市場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產生的壹種適應性很強的融資方式。它是20世紀50年代在美國產生的壹種新的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在世界範圍內迅速發展起來。如今,它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方式之壹,被譽為“朝陽產業”。這種商業模式在上世紀80年代初引入中國後,也迅速發展了20多年。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融資租賃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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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的主要特征是,租賃物的所有權只是出租人為控制承租人償還租金的風險而采取的壹種所有權形式,這種所有權最終可能在合同結束時轉移給承租人。因此,承租人選擇購買租賃物,承租人也負責其維護,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務。租金計算的原則是:出租人根據租賃物的購買價格、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資金的時間、雙方約定的利率計算租金。它本質上是依附於傳統租賃的金融交易,是壹種特殊的金融工具。

融資租賃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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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單融資租賃

簡單融資租賃是指承租人選擇要購買的租賃物,出租人在評估租賃物的風險後,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品。出租方對租賃物的質量不負責任,設備的折舊由承租方承擔。

2.杠桿融資租賃

杠桿租賃,類似於銀團貸款,是壹種具有稅收優惠的融資租賃,主要由壹家租賃公司作為骨幹公司牽頭,為壹個超大型租賃項目融資。先成立壹個獨立於租賃公司主體的運營機構——為此項目成立壹個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余資金主要來自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熱錢,利用“二寶八寶”的杠桿享受100%的低稅收收益,為租賃項目獲取巨額資金。其他做法與融資租賃基本相同,但由於涉及面廣,合同的復雜性增加。因其可享受稅收優惠、操作規範、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成本低,壹般用於飛機、船舶、通訊設備、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3.委托融資租賃

壹種方式是資金或設備的所有者委托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融資租賃,第壹出租人也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也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資金或者租賃標的物,根據委托人的書面委托,與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這種委托租賃的壹大特點是,沒有租賃權的企業可以“借力”經營。電商租賃依托於委托租賃這壹商業租賃平臺。

第二種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購買租賃物,出租人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也叫融資租賃委托購買。

4.項目融資租賃

承租人以項目自身的財產和利益為基礎,與出租人簽訂項目融資租賃合同。出租方對承租方在項目之外的財產和利益沒有追索權,租金收取只能由項目的現金流和利益決定。賣方(即租賃物品的制造商)通過自己控制的租賃公司采用這種方式推廣產品,擴大市場份額。這種方法可以用在通訊設備、大型醫療設備、交通設備甚至高速公路經營權上。其他包括返還租賃,也稱售後租回融資租賃;融資租賃,也稱為再融資租賃等。

融資租賃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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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的風險來源於許多不確定因素,這些因素是多方面的,相互關聯的。只有充分了解經營活動中各種風險的特點,才能全面、科學地分析風險,制定相應的對策。融資租賃的風險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產品市場風險。在市場環境下,無論是融資租賃、貸款還是投資,只要將資金用於購買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要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量、市場份額和保有量,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如果對這些因素沒有充分了解和仔細調查,可能會增加市場風險。

(2)財務風險。由於融資租賃的金融性質,金融風險貫穿於整個經營活動。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能力,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從項目壹開始就應密切關註歸還租賃物的風險。

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尤其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支付手段選擇不當會增加風險。

(3)交易風險。由於融資租賃的貿易性質,從訂單談判到試運行驗收都存在貿易風險。由於近代商品貿易發展較為完備,社會也建立了相應的制度和防範措施,如信用證支付、運輸保險、商品檢驗、商事仲裁、信用咨詢等,都對風險采取了防範和補救措施。但是,由於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具有商業性質,加上企業管理經驗的缺乏,這些手段並沒有被完全采用,這使得貿易風險仍然存在。

(4)技術風險。融資租賃的壹個優點是先於其他企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技術是否先進,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在法律上是否侵犯他人權益,都是技術風險產生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為技術問題導致設備癱瘓。其他還有經濟環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中國法律對融資租賃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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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以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投資,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租賃期內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分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三種方式:

第壹,退租法。商業租賃合同到期時,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出租人自行處置租賃物。由於租賃物在租賃期內壹般已達到使用壽命,收回後出租人很難出租或轉讓,所以租賃物到期後的處置壹般不采用這種方式。

第二,續保法。在租賃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當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賃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並在融資租賃合同到期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第三,留存和購買方式。商業承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後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並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利。因此,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壹般采用這種方法處理租賃物。

國際金融租賃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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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華簽署,1988)

本公約締約國:

認識到消除設備國際融資租賃的壹些法律障礙,同時保持國際融資租賃交易所涉各方利益的公平平衡的重要性;

意識到需要更多地利用國際融資租賃;

意識到傳統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則需要適應融資租賃交易產生的獨特三方關系;

此外,它承認有必要制定壹些主要與國際融資租賃的民事和商業法律方面有關的統壹規則;

我們特此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章適用範圍和壹般規定

第壹

1.本公約管轄第2款所述的融資租賃交易,其中壹方當事人(出租人):

(1)根據對方(承租人)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供應商)訂立協議(供貨協議)。根據本協議,出租人在其利益範圍內,按照承租人同意的條款取得廠房、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器材);

(2)與承租方訂立協議(租賃協議),以承租方支付租金為條件,授予承租方使用設備的權利。

2.前款所稱融資租賃交易,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

(1)承租人指定設備和選擇供應商,並不主要依靠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

(2)出租人獲得的設備與租賃協議有關,並且供應商知道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已經或將要訂立該租賃協議;和

(3)租賃協議中規定的應付租金的計算考慮了已攤銷設備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3.無論承租人是否已獲得或將獲得購買設備或繼續長期持有租賃設備的選擇權,也無論承租人是否已支付名義價格或租金,本公約均適用。

4.本公約適用於與任何設備有關的融資租賃交易,但主要由承租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設備除外。

第二

在壹項或多項轉租交易涉及同壹設備的情況下,本公約適用於應適用本公約的每壹項融資租賃交易,正如向第壹個出租人提供設備的人(見前壹條第1款的規定)是供應商,獲得設備的協議是供應協議。

文章

1.本公約適用於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的情況,並且

(1)如果這些國家和供應商營業地所在國是締約國;或者

(2)供應協議和租賃協議均受締約國法律管轄。

2.本公約所述當事人的營業地,在當事人有壹個以上營業地的情況下,是指與有關協議及其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但應當考慮到當事人在訂立協議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協議時所知道或設想的情況。

第四條

1.本公約的適用不應僅僅因為設備已附著於土地或已並入土地而終止。

2.任何相關設備是否已成為土地的附屬物或組成部分,如果已成為土地的附屬物或組成部分,其對出租人和土地產權人之間權利的影響應由土地所在國的法律確定。

第五條

1.只有供應協議和租賃協議的當事人同意,才可以排除本公約的適用。

2.如果根據上壹款的規定不排除本公約的適用,當事人可以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本公約在其相互關系中的效力,但第8條第3款和第13條第3 (2)款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六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我們應當考慮到序言中所述的目的和目標、本公約的國際性以及促進其統壹適用和在國際貿易中遵守誠信的必要性。

2.本公約範圍內的任何問題,凡在本公約中未明確解決的,應根據本公約所依據的壹般原則解決,或在沒有壹般原則的情況下,應根據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解決。

第二章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1.(1)出租人在設備上的物權,對承租人的破產管理人和債權人,包括取得查封令狀或執行令狀的債權人,具有效力。

(2)就本段而言,“破產管理人”包括清算人、管理人或被指定為所有債權人的利益管理承租人財產的其他人。

2.如果根據適用的法律規定,出租人在設備上的財產權只有在符合相關公告的情況下才能有效對抗前款所指的人,那麽這些權利只有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下才能有效對抗該人。

3.就前款而言,當第1條所述人員有權援引前款所述規則時,適用法律應為下列國家的法律:

(1)如果是註冊船舶,是以船東的名義註冊的(對於本項目,光船承租人不視為船東);

(2)如果該航空器是根據1944+65438年2月7日在芝加哥訂立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登記的,該航空器根據本條例登記的國家;

(3)對於通常從壹個國家轉移到另壹個國家的其他類型的設備,包括飛機發動機,指承租人主要營業地所在的國家;

(4)就任何其他設備而言,該設備所在的國家。

4.第2款不應影響要求承租人承認設備財產權的任何其他公約的規定。

5.本條不影響有權享有下列權利的任何債權人的優先權:

(1)非因扣押或執行令狀引起的設備上的留置權或擔保權益,並且雙方同意或不同意,或

(二)按照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取得的任何扣留權、扣押權或處置權,特別是對船舶或飛機的扣留權、扣押權或處置權。

第八條

1.(1)除非本公約或租賃協議另有規定,出租人不對承租方的設備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承租方因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幹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格而遭受損失。

(2)出租方不對作為出租方的設備造成的第三方死亡、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承擔責任。

(3)本段的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出租人以任何其他身份(如業主)承擔的任何責任。

2.出租人保證承租人的和平占有不會受到享有優先所有權或權利或主張優先所有權或權利並根據法院授權行事的人的幹擾,如果這種所有權、權利或主張不是由承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

3.因出租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優先所有權、權利或者請求權的,當事人不得減損前款規定或者改變其效力。

4.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不應影響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出租人對和平占有的強制性和更廣泛的擔保義務。

第九條

1.承租方應妥善保管設備,合理使用設備,並保持設備處於交付狀態。但是,合理的磨損和雙方同意的設備變更除外。

2.租賃協議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前款規定狀態的設備返還出租人,但承租人行使購買該設備的權利或者繼續持有該設備用於租賃的除外。

第十條

1.供應商在《供應協議》項下的義務也應延伸至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協議的壹方且設備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但是,供應商不應對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同壹損害承擔責任。

2.本條款不賦予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終止或取消供貨協議的權利。

第十壹條

承租方根據本公約在供應協議中享有的權利不受承租方最初同意的供應協議中任何條款的變更的影響,除非承租方事先同意此類變更。

第十二條

1.當設備未交付、延遲交付或設備不符合供貨協議時:

(1)對於出租方,承租方有權拒收設備或終止租賃協議;和

(2)出租人有權提供符合供貨協議要求的設備以補救違約行為,正如承租人已同意以與供貨協議相同的條件向出租人購買設備壹樣。

2.前款規定的權利,在承租人同意以供貨協議規定的同等條件向出租人購買設備時行使,在同等情況下喪失。

3.承租人有權保留租賃協議項下的應付租金,直至出租人補救其違約行為並提供符合租賃協議要求的設備或承租人喪失拒絕該設備的權利。

4.如果承租方已行使其終止租賃協議的權利,承租方有權收回任何預付的租金和款項,但應扣除承租方從設備中獲得的合理金額。

5.承租人不得因未交付、延遲交付或交付不合格設備而享有對出租人的其他索賠,除非這些是由出租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

6.本篇不影響承租人在第10條項下對供應商的權利。

第十三條

1.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租金、利息和損害賠償金。

2.如果承租人的違約是實質性的,在第5款的條件下,出租人也可以在租賃協議如此規定時請求加速支付未付租金,或者在協議終止後終止租賃協議;

(1)收回設備的占有權;和

(2)損害賠償金的收取將使出租人處於與承租人根據租賃協議的條款履行協議時出租人本應達到的相同的地位。

3.(1)租賃協議可以解釋第2 (2)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2)這種規定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應是強制性的,除非這種規定將導致遠遠超過第2 (2)款規定的損害賠償。雙方不得背離本條款或改變其效力。

4.如果出租人已經終止租賃協議,出租人無權強制執行租賃協議中關於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條款,但在根據第2 (2)款和第3款計算損害賠償時,可以考慮未到期租金的價值。雙方不得減損本款的規定或改變其效力。

5.如果違約可以補救,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終止租賃協議的權利,除非已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補救違約的合理機會。

6.如果出租人未能采取壹切合理措施減輕其損失,出租人不得就該部分損失收取損害賠償金。

第十四條

1.出租人可以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對設備或租賃協議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這種轉讓並不免除出租人在租賃協議下的任何義務,也不改變租賃協議的性質或本公約規定的出租人的法律待遇。

2.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且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情況下,承租人才可以轉讓設備的使用權或租賃協議中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三章最後條款

第十五條

1.本公約在通過國際統壹私法協會國際擔保機構公約草案和國際金融租賃公約草案的外交會議閉幕會議上開放供簽署,並在渥太華繼續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直至1990 12 31。

2.本公約須經簽署國批準、接受或核準。

3.本公約自開放供簽署之日起,對所有非簽署國開放供加入。

4.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應在向保存人交存正式文件後生效。

第十六條

1.本公約應在第三份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後六個月的第1天生效。

2.對於在第三份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應於該國交存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之日後1天對該國生效。

第十七條

本公約並不優於已經締結或可能締結的任何條約;特別是,它不應影響任何人根據已經締結或將來締結的條約應該承擔的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

1.如果締約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並且每個領土單位對本公約規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該國可以在簽署、批準、接受、認可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於其所有領土單位,或者僅適用於其中壹個或幾個領土單位,並且可以隨時提出另壹項聲明以取代其聲明。

2.這些聲明應通知保存人,並應明確指出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

3.如果根據根據本條所作的聲明,本公約適用於壹締約國的壹個或幾個而非全部領土單位,並且壹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該締約國,則就本公約而言,營業地被視為不位於該締約國,除非其位於本公約所適用的領土單位內。

4.如果締約國未能根據第1條作出聲明,本公約適用於該國的所有領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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